陳小平:楊建利案中國政府違法備忘錄

陳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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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6日訊】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5月13日以間諜罪及非法入境罪,判處旅美中國學者楊建利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楊建利是美國二十一世紀基金會執行主席。2002年4月26日,悄悄潛入中國的楊建利持假護照準備從昆明出境時在機場被捕。兩年多了。楊建利案受到了國際社會的高度關注。爲營救楊建利,他的家人、美國國會議員、美國國務院、聯合國、國際人權組織以及各媒體均展開了各種活動。

  今年4月26日,紐約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建利案的義務法律顧問科恩等撰文認爲,楊建利的案子活生生地反映了在中國政治淩駕於司法之上的現實。科恩教授長期研究中國法律,是美國著名的中國刑事法律專家。多年來,他在爲被許多被中國政府羈押的政治犯的釋放奔跑呼籲之餘,也在各種場合發表演講,告訴美國社會當今中國法律改革的進步。可以看得出,楊建利案使這位元關心中國法律改革進程的外國專家頗爲失望。

  據《中國司法觀察》瞭解到的資訊,楊建利持他人護照進入中國是中國政府違法逼迫所致。據楊建利妻子傅湘介紹,楊持有綠卡多年,但一直沒有申請加入美國籍,因爲他希望保持中國公民身份,有朝一日回大陸“報效祖國”。但由於楊建利1989年自美返回北京參加“六四”天安門運動,被中國政府列入禁止入境者黑名單。在這15年期間,他多次向中國領事館申請護照延期,但均被拒絕。在法律上,護照是持證人國籍身份的法律依據,如果沒有護照,他的國籍資格便無法證明。因此,拒絕給楊建利護照延期等於事實上剝奪了他的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二條規定: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第九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第十四條規定:中國國籍的喪失,除第九條規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因此,根據上述規定,除非中國公民加入外國國籍或者申請放棄中國國籍,中國任何機構無權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剝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國籍。國籍資格被剝奪,還進一步意味著公民基本權利被剝奪。顯然,中國政府對楊建利的行爲是未經過任何法律程式剝奪楊建利的國籍資格和各項公民法律權利。

  自楊建利闖關回國被關押之後,中國公安、司法當局的一系列行爲都構成重大違法。《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楊建利的夫人傅湘于2002年6月22日起程,並於23日抵達北京。她回國的目的是想要探望被中國政府拘押的丈夫楊建利,並爭取自己也被侵犯了的權益。但中國警方沒有依法給楊建利親屬任何有關他被羈押的消息。根據哈佛學生主辦的校報Crimson報道,2002年7月19日報導,中國外交部通知美國駐華大使館,楊建利被捕的消息將會在近期內通知到家屬。如果這就算通知家屬或單位,那么也是在中國政府超過了法律規定時間2016小時之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6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等單位聯合發佈的《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公安部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公安部1998年第35號令),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等,楊建利有權會見律師。但2003年2月19日,楊的律師依據法律請求會見楊建利,被中國政府拒絕。此後,一直到2003年7月18日,楊才見到了他的律師。此時距楊被羈押已經過了將近15個月。

  2003年7月14日,楊建利被以間諜罪和非法入境罪起訴。自2002年4月26日楊被羈押到楊被起訴,期間長達15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第一百二十五規定,因爲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第一百二十六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如果把上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一百二十五、一百二十六條所規定的所有各種例外情形都算上,法律所允許的從羈押到起訴的最長期限是5個月。迄今爲止,外界沒有看到任何中國政府出具的延長對楊的羈押的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或法律文書。因此,可以說,中國政府當局對楊至少超期羈押至少10個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如果把一審、二審可以許可的延長時間都算在內,法律只允許最長5個月的時間。

  2003年8月4日楊建利在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接受法庭正式審判。從一審到楊建利案件正式宣判,期間經歷了將近9個月時間。據科恩教授的文章介紹,在一審之後宣判快到期時,法院以案情複雜爲由,把宣判期限推遲了一個月。同時,法院又要楊樹的律師莫少平向法院提出再延期一月的請求,但遭到莫少平拒絕。不僅如此,2004年1月8日,莫少平律師就法院逾期不宣判案件一事向最高檢察院有關部門遞交律師信。2004年2月5日,莫少平律師就逾期不宣判一事再次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遞交律師信。

  據科恩教授的文章介紹,即使中國的檢察院也曾經承認,楊建利的拘押時間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但在楊建利案件被宣判後,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在當天舉行的例行新聞發佈會上表示,法院對這個案件的處理是適當的,“完全符合中國的法律”,中國政府外交部發言人說話的無恥可見一斑。

  很顯然,楊建利案件從始至終昭示中國政府是一個徹頭徹尾不講法治的政府,絲毫不講“政治文明”。在這個案件中,中國政府的“結構性蔑視法治綜合症”體現的淋漓盡致。從拒絕給楊建利護照延期,剝奪其國籍權和公民權,公民權利受到上述侵權時無法得到任何法律救濟,從而最終導致楊建利以身試法、闖關回國被抓,到楊建利被羈押期間中國各個執法部門超級羈押楊建利,連中國的法律監督機構- – -人民檢察院也居然以楊建利的案子不是一般的案件爲由對其他國家機構的違法行爲進行開脫,這些事例說明,中國政府是一個地道的無法無天的政府。

  爲了給楊建利案的超級羈押進行辯護,中國政府的法律監督部門居然以“楊建利的案子不是一般的案件”爲由對公權力主體的行爲進行辯護,這一點絲毫不讓我覺得驚訝。15年前,當我質問爲什么對我超期羈押時,審理我的案件的北京市公安人員就說過:“你的案件不是一般的案件”,顯然,15年以來,中國的法治沒有根本進步,其癥結就在於中國政府患的“結構性蔑視法治綜合狀”,這種疾病已經象惡性腫瘤一樣擴散到了中國各個公權力主體的細胞之中,且是不治之症。只是每想到鐵窗後的朋友還有他必須忍受著與妻子、孩兒、父母的分離,我才不得不感歎:爲什麼只有強權審判楊建利而沒有正義審判中國政府?

(5/15/2004)

──轉自《新世紀》(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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