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問答(五) 獲得庇護難民後 家屬的申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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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網站與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多年﹐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繫我們: usalife@epochtimes.com,P.O. Box 3481﹐Gaithersburg MD 20878。

*問題五: 我朋友于2002年12月獲得政治庇護難民資格﹐是正式批准﹐次月辦理家人申請﹐說好是1年的週期﹐至今沒有消息﹐我該如何查詢﹖現在的週期是多久﹖

*這位朋友的丈夫曾經到過美國﹐但在入境時被拒﹐理由是212(a)( c)( 6)( i).
不知是何意思﹖

*現今作為難民家屬﹐可以獲得簽証入境嗎﹖

解答: 當一個人在境外獲得避難申請後,就可以以避難者(Refugee) 身份入境; 用其他身份或無身份入境提出避難申請叫 (Asylum)。 用于區分這兩種不同的情形﹐ 我把(Asylum) 叫庇護。 在獲得避難者 (Refugee) 或 受庇護者 (Asylee) 身份後﹐他就可以為美國境內﹐外的配偶和未婚﹐小於 21 歲的家屬同樣的身份﹐ 叫派生身份 (Derivative Status)。 只要婚姻發生在正式獲得這兩種身份之前﹐家屬就有資格獲得同樣的派生身份。

所用的申請表是 I-730。 只能申報到內布拉斯加服務中心 (Nebraska Service Center — NSC)﹐無論申請人住在哪個州。目前﹐NSC 正在處理2002年10 月7 日交上來的申請。你可以每二週到 www.uscis.gov 去查一次NSC 的處理狀況報表來知道你朋友的申請還差多遠。

往往這樣的申請一報上去﹐受益人就有了“移民傾向”﹐因為避難者或受庇護者都最終要得到綠卡的。 那麼他的家屬(派生受益人)再申請旅遊身份﹐拒絕的可能性就很高了﹐ 因為他有了“移民傾向”﹐ 也就是說﹐ 他再也不是真正的旅遊者了。這種拒絕也可能發生在 I-730 申請之前。 你的法律條款編號不準確﹐ 但肯定是某種原因你的朋友的丈夫是不能允許入境的 (Inadmissible)。 具體什麼原因我就不清楚了。有了準確的條款編號就可以知道具體原因. 現在只能等待 I-730 的批准了。(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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