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狀告父親 「請」出家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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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30日訊】河南省鄭州市一對夫妻協定離婚,約定房子歸尚未成年的女兒居住,時過半年因其父還居原來的家中居住,昨日,被18歲的女兒以父親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為由狀告到法院。

鄭州晚報7月29日報導,市民梁先生和范女士2003年9月協定離婚,約定兩人於12月31日前搬走,房子歸尚未成年的女兒居住,。如今距離約定期限已過半年有餘,梁先生還在原來的家中居住。昨日,最近才滿18週歲的女兒楠楠到法院狀告父親侵犯自己合法權益,要求爸爸按照協定搬出家門。

協議書裡還明文標註:「離婚後,兩人必須在當年12月31日前從房屋中搬出,如到期不搬出,超過半個月的按1個月算,從2004年1月1日開始,違約方應支付女兒當年學費的5%,若超過半年不搬出的,違約方支付女兒學費的全部。這份協定,當初簽訂時是在家中進行的,只有一家三口在場,沒有進行任何公證,也沒有法院的公章。」協定簽訂的第二天,二人經法院調解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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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事實上,早已失業在家梁先生一直在這套房子居住。女兒楠楠則一直在學校住校,很少回家。距離當初約定的搬出時間已有7個月。
  
當人們問及「為什麼會把父親送上法庭?」楠楠說:「他沒有遵守當時的約定,但是,我們的約定沒有公證。我感覺被爸爸欺騙了。」她認為父親的行為違反了當時父母離婚時達成的協定,造成她無法使用該房,才會一紙訴狀將父親告上了法庭。

現正在某高校五年制一體化班上學的楠楠說,雖然自己已經成人,但她還沒有能力獨立掙錢養活自己,繳納學費。她打算:「我想把房子租出去,房租和打工的錢可以維持我的生活,也可以攢一些學費。」

對於早已失業在家的父親,他是否能夠養活自己,是否有地方居住,楠楠表示:「我曾經和父親多次討論,商議等他搬出去,每月從房租中抽出100元作為他的生活費用。但每次談話他都會哭。」

楠楠還說,父親曾經因為女兒讓自己搬走而表示「心都涼了」。

據報道,為了提起訴訟,楠楠從同學那裡借來了2000餘元,「所有的錢都是打欠條借的。」楠楠說,自己必須要搏一下,如果將來父親再婚,她害怕自己再也回不了自己的家。

記者最終沒有找到老梁,他沒有聯繫方式,也不清楚他是否知道自己已被女兒送上了被告席。

目前,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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