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該傾斜的天平——福清余娟玲十年血汗錢一朝成雲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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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6日訊】(中國輿論監督網記者鄭楓/林圳勇福清報導)十年前她自籌巨款出國打工,期間丈夫卻大肆揮霍著她辛苦賺來的血汗錢,而且背著她借高利貸、抵押房產。十年後她回國了,卻無端捲入其前夫的借貸糾紛案,而法院的判決要求她為前夫的借款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更使得她眼看十年血汗錢一朝成雲煙。無辜的她原本希望公正的法律能給個公正的說法;然而,一、二審的判決讓她失望、委屈、憤怒……

記者近日收到福建省福清市公民余娟玲關於審判不公的投訴信後,記者對此進行了採訪。

出國歸來,發現自己成為被告

1989年初,不滿30歲的余娟玲自籌資金10多萬元,飄洋過海到日本勤工儉學。靠著自己的辛勤和節儉,她不但還清了自己出國的借款,而且還寄錢回家撫養孩子、買房子、為丈夫還債,「在港頭鎮的那座三層樓的房子也是用我從日本寄回來的585萬日元蓋的,我已為家庭盡到了一個母親和妻子的份內之事。」

余娟玲的前夫黃和平在一、二審時承認,十年來他沒有盡到撫養兒子的責任。記者從黃和平與余娟玲兒子黃敏口中得知,余娟玲出國十年,他一直是在外婆家生活長大的。

1999年3月,余娟玲回國。但是讓她傷心的是,得知丈夫黃和平十年來染上有「賭博和不良惡習」,多次規勸無效,並把她辛辛苦苦賺來的錢揮霍殆盡。為此,1999年10月1日,她與黃和平在鎮民政辦調解下,對子撫養、房屋、債務等財產進行了妥善處理後,協議離婚。

然而,讓她意想不到的是,2000年5月29日,前夫黃和平的親戚葉誠珍一紙訴狀,把她告上法庭,訴稱黃和平因經營石仔場缺乏資金,向其借款7萬元,雙方約定月利息二分,期限三個月,並以福清市黨校附近余娟玲名下套房一套作為抵押;1998年7月15日,雙方重新更換借據,同時又把黃、余在港頭鎮老家的一座房子也作抵押,期限三個月;到期後黃和平仍無法還錢,因此她起訴,要求余娟玲承擔前夫黃和平7萬元借款的連帶責任。

離婚協議上約定屬於余娟玲的附屬房

「我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嗎?」

2000年7月10日,福清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書確認黃和平1998年7月15日出具的借條可以證明他1993年3月5日向葉誠珍借款7萬元的事實,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該筆借款是黃和平、余娟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借的債務,所借的款目是黃和平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故該筆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而余娟玲主張的該筆借款應為黃和平的個人債務依據不足,不予支持。最後,法院判定余娟玲對此負債有連帶償還責任。

「這樣的判決對我來說是十分不公平的,」指著判決書,余娟玲既氣憤又無奈的對記者說。

有事實證明,黃和平借7萬元並不是用於家庭生活和工作所需而是用於還賭債的,而且1993年以她當時的經濟狀況,如果知道借款是用於生產經營的,她會直接寄錢給黃和平而無須去借月利息2%的高利貸。1999年10月1日在港頭鎮民政辦調解離婚時,雙方對房產和債務都作了約定,黃和平並未向她說起有欠債7萬元一事,雙方都同意各自的欠債各自償還;1993年3月5日,黃和平向葉誠珍借款,並以位於福清市玉屏小區1號樓104室作抵押,但這時該房的產權證還未辦,而且作為房屋的購買者,她並不知情,即使1998年更換借據時,她本人也還不知道,更沒有在抵押協議上簽字,因此該抵押是無效的。

「那一切都是背著我幹的,而且極大可能根本就是一個陰謀,我應該承擔這樣的連帶責任嗎?」

可疑的7萬元借款,要賠付近50萬的房產?

「我是在被法院追加為被告時,才從收到的訴狀副本中知道黃和平向葉誠珍借款7萬元和套房被抵押的事。」

「7萬元的借款是用經商之用,黃和平和葉誠珍都沒有也拿不出證據,但法院卻對兩人的陳述予認定。這是合法、公正嗎?」

余娟玲對法官這樣說,對律師這樣說,對朋友這樣說,對記者也是這樣說。

據瞭解,1993年3月5日,在沒有告知余娟玲的情況下,黃和平向葉誠珍借款7萬元時,余娟玲擁有產權的福清市玉屏路一號樓104套房並未購買,「我購買該套房屋時間是1994年底,發給房產證是1995年6月20日。」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沒有房屋產權證的情況下,是不能把房子作抵押的;沒有房子產權人的簽字,抵押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然而,判決書沒有對這一事實進行說明,強行認定黃和平與葉誠珍的抵押有效。這該怎麼理解呢?

「我一定要討個說法。」

然而,2001年1月16日,二審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又一次讓她失望。二審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方對於黃和平借款、利息、期限及抵押兩套房子等事實沒有爭議,予以確認;「一審法院認定債務為上訴人余娟玲與被上訴人黃和平共同債務是正確的,應予維持。」黃和平與余娟玲的離婚協議是真實的。同時二審法院也認定,黃和平的7萬元「借款用途是為了經營石仔場」,二審中黃和平所稱的借款是用於還賭債以及余娟玲主張的黃和平並未告知該借款及用途,也未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都是證據不充分,而不予採信。最後,二審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正確」,仍然維持一審判決的決定。

7萬元不明不白的「借款」,按兩分利息計已變成了十幾萬(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法院的判決不保護超過人民銀行利率三倍以上的民間高息借貸,此案明顯超出標準),而被法院查封的兩套房產則價值近50萬。「我就是不服,我一定要繼續申訴,討回我的公道!」緊緊抓住判決書,余娟玲堅決而執著地說。

從「借貸」到訴訟疑雲難消

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我國的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都很明確。然而,這起並不複雜的民間借貸糾紛案,兩次判決的結果都讓余娟玲深感痛心和失望,迫使她走上申訴的道路。

那麼,到底是誰造就了這樣的不公平呢?金錢、情感、還是……

此案確實給人留下值得討論的餘地很多:黃和平為甚麼對此案都沒甚麼特別的看法,而只表示「原告所述借款情況屬實」,「由法院依法判決」?為甚麼離婚時,黃和平沒有向余娟玲說明有向葉誠珍借款7萬元一事呢?而作為債權人的葉誠珍「她是知道我的住址,始終沒有告訴我黃和平向她借款。1999年3月,我回國後,葉誠珍經常與我碰面,但也未告訴我借款一事。」1998年,黃、葉曾結算、換立新借據,原借據銷毀,同時在抵押上再加上黃和平和余娟玲在港頭鎮的房子。為甚麼要換立借據呢?是因為原來抵押的104室套房現在已經有了產權證的原因嗎?為甚麼又把鄉下的房子也加入抵押範圍呢?兩級法院為甚麼對於7萬元借款、對於房子抵押是否合法的認定如此武斷?

余娟玲有太多的疑問,「這件事是黃和平、葉誠珍和一審法官串通好了來謀騙取我財產的,」她氣憤地說道。

9月7日,記者到福清市採訪相關當事人和一審主審法官,然而受訪各方要麼堅持自己的無辜和無奈,要麼迴避,要麼拒絕,這其中真有甚麼解不開的結嗎?

採訪黃和平,他一口的無奈,「我現在家都沒了,孩子也離開我,房子也被葉誠珍拿走了。」「我沒有賭博輸錢欠債,借款是經營石仔場用的。」既然做生意,為甚麼不向銀行貸款而直接向葉誠珍借高利貸呢?借款有甚麼不能說的目的嗎?黃和平告訴記者,「我沒有關係,不好貸款。」所以他向葉誠珍借錢。至於為甚麼在沒有餘娟玲同意的情況下,把還沒有產權證的房子作為抵押?黃和平顯出很無奈,「我也不懂得政策,葉誠珍提出要以那套房子作抵押,我也沒辦法,因為我欠她錢。」

「1993年我在日本時,曾打電話告訴葉誠珍,黃和平沒有還款能力,不要再借錢給他了。可是作為銀行工作人員的葉誠珍為甚麼還借錢給黃和平呢?她不知道這樣的風險嗎?」余娟玲說道。

為此,記者電話聯繫葉誠珍。葉誠珍表示:「這案子很小,法院都已判了,沒有採訪的必要。如果你們真想瞭解,就到法院吧。」對於記者的其他提問,葉誠珍一再向記者表示,時間過得這麼久了,她記不清了,也不願意再提起。

作為借款當事人,竟然連自己的案情都「記不清楚了」。那麼一審的主審法官對本案的評價意見如何呢?

主審法官已「記不清此案」

當天下午,記者到該案主審法官王紹榮辦公室。王紹榮表示:「我個人無權接受記者採訪,你們先與院辦公室聯繫;我一年辦了上百件案子,余娟玲的案子我現在記不起來。」

在法院辦公室,鄭主任向記者表示,按規定一般不接受記者對的案件採訪,法院的觀點都體現在判決書裡;按規定採訪要向省高院申請,這樣才方便接受。如果不以採訪的名義,以朋友方式與王聊聊這個案子,不把談話的內容寫進採訪文章,倒可以電話聯繫一下他,在他願意的情況下去與他聊聊。然而,王紹榮以記不清這個案子為由拒絕了。對於這起案件,作為主審法官王紹榮能忘記嗎?

記者提到,在庭審時王紹榮公然說:「你的離婚不是經過法院判決,而是民政局判定的,如果是經法院判決我就承認。」鄭主任稍微皺了一下眉頭說,這個問題涉及到法官的素質問題,作為法官說出這樣的話,是會讓人笑話的,不符合法官的身份。通過民政部門解決離婚問題,這本是很正常的,是法律所規定的,法院只在調解不成,當事人訴至法院的情況下,才對婚姻的存續作出判決的。

對話中,鄭主任也表示任何人都有情感,法官辦案也會涉及個人感情這種情況,但這樣的感情不能妨礙公正判案。那麼王法官在主審這起案子中,他的個人感情的天平又是如何的呢?超然還是傾斜,記者無法得到解釋。

在我國審理案件適用了兩審終審制,其中就有防止違法不當審案,糾正並減少錯判的本意。那麼對於此案二審法院有沒有盡到自己的責任呢?

從二審中,法院對於此借款是否用於家庭所需,是否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關鍵問題,僅以被告向原告借款7萬元,「立有借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為由,確認被告黃和平應償付借款和利息,並認定該筆借款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也未對該抵押中沒有產權人簽字這一重要事實進行認定。只有借據,沒有關於共同債務的有力證據證明,這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嗎?違法條件下的抵押卻在判決中被確認,這是能能讓人信服,也起不到二審應有的作用。

這樣的判決對余娟玲不公平,經不起歷史和法律的檢驗!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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