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問答(151) 兒童身份保護法案適用案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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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0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epochtimes.com。

問題一百五十一: 我有一個女兒住在中國廣州﹐由她妹妹申請第四類移民來美﹐申請日期是4/17/1994﹐批准日期是以5/2/1994。請問﹕跟隨我女兒移民的孫女﹐她出生於7/4/1985﹐那麼﹐她的CSPA年齡是如何計算呢﹖已經批准的第四類移民case﹐如申請人(在美國的petitioner)搬了家是否報告National Visa Center?請告知該中心的現時地址.

解答﹕兒童保護法案的CSPA年齡是這樣計算的。如果簽証表(Visa Bulletin)上的截止日期早於優先日期(Priority Date – 即I-130申請的日期)﹐那麼還沒有移民簽証名額﹐那麼也就談不上使用CSPA公式。因為這個公式首先是要看“有簽証名額時﹐申請人的生理年齡”。

2005年1月的簽証表家庭類 4類優先的截止日(cut-off date)是﹕1992年11月22日﹐您女兒的優先日是1994年4月17日。按照最近幾個月的前進速度推算﹐還有1年多一點的等待時間。也就是2006年2月可能會有名額。到那時候,您的外孫女的生理年齡將是20歲半﹐應該沒有問題﹐CSPA年齡是有名額那一時刻的生理年齡減去I-130批准過程的等期日子﹐即從申請到批准的等待時間﹐在你這個案子裏只有18天的時間。然後DS-230I表要在有名額後的一年之內報上去﹐一旦報上去就將她的年齡就鎖定﹐她面試或入境時的生理年齡是多少就沒有關係了。

所以﹐如果簽証名額排期的前進速度維持不變﹐她將不超齡﹐如果前進速度減慢或有幾個月原地不動﹐就危險了。

搬家要寄一個新的地址給NVC。NVC沒有固定的表格﹐只是注明名字﹐生日﹐廣州案件號碼GUZxxxxxxxxxx即可。寄到﹕32 Rochester Ave.﹐Portsmouth, NH 03501-2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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