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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消保會:信用卡授權書付款 商店有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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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四日電)消費者買機票或郵購商品常用「信用卡持卡人授權書」代替信用卡簽單付款,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今天表示,消費者收到帳單後若發現有不明交易,特約商店即負有舉證責任,且消費者可向發卡銀行主張暫停付款。

消保會表示,使用「信用卡持卡人授權書」交易,因無須使用簽單或當場簽名,交易風險較高,信用卡收單機構與特約商店簽訂的約定書中均明定,特約商店接受這一類特殊交易時,應確認持卡人身分。如持卡人否認有這筆交易時,特約商店應證明確實由真正持卡人所為,才能向收單機構請款,

另外,有消費者投訴,某些銀行要求信用卡附卡持卡人,必須對正卡持卡人的消費帳款負連帶清償責任,消保會認定屬於顯失公平條款,最近高等法院的判決並已採相同見解。

消保會指出,依據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及各發卡機構統計資料顯示,信用卡流通卡數截至九十四年六月底,已超過四千五百萬張,民眾若遇爭議,可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置的消費者申訴專線0800869899、銀行公會設置的信用卡申訴專線(02)85962333」,或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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