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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审 得要求公股指派董事长总经理备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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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6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二十六日电)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国营事业管理法第三条条文修正草案”,立法院得要求政府资本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由政府指派公股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到立法院报告经股东大会通过的预算及营运状况并备询。

提案人、中国国民党与亲民党立法院党团指出,鉴于近年国营事业移转民营后,立法院对政府投资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企业无法有效监督,参酌公司法有关“关系企业”规定,提案修正。

全案于立法院院会二读前,仍应经朝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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