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向陽:「陽光法案」(一)

——關於遏制腐敗的憲政學思考

許向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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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9日訊】不管是運用客觀測量法還是各種主觀測量法(1)都不難發現,目前的中國正處在一個腐敗相當嚴重的時期。根據中紀委書記2005年1月10日在中紀委第五次全體會議上的工作報告:「2003年12月至2004年11月,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共立案162032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164831人。其中縣(處)級幹部5916人,廳(局)級幹部415人,省(部)級幹部15人。」(2) 一個可加對比的同口徑資料是:「1997年10月至2002年9月,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共立案861917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846150人,……其中縣(處)級幹部28996人,廳(局)級幹部2422人,省(部)級幹部98人。」(3) 通過對比可以發現,不管是從被揭露的腐敗案件的數量之多,還是被揭露官員的職級之高來看,上個世紀90年代中後期出現的腐敗高峰至今還沒有得到十分有效的遏制。另外,根據透明國際公佈的「腐敗指數」,2002、2003、2004三年中國的得分分別為:3.4、3.5、3.4(代表清廉的滿分為10),在世界各國的排名中居中下游水平,也就是說,橫向地看,中國屬於世界上腐敗比較嚴重的國家。

縱向地看,中國的腐敗現象的增加是和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市場化改革同步開始的,在1992年經濟體制全面開放後上了一個新的臺階,到90年代中期之後進入了高峰期(4)。20多年來,不管是我們的人民還是政府對腐敗的態度和認識都經歷了一個相當微妙的否定之否定的過程。在計劃經濟時期,大家對腐敗都是深惡痛絕的。但是在改革開放的初中期,由於舊的未破,新的未立,各級地方政府的官員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假如都循規蹈矩地囿於舊規則的話,必然一無所為。在這樣的情況下,人們對那些敢於突破現有規則去開拓事業的人,即便在這個過程中他們超越制度而謀取了個人的私利,但只要能給其所在的集體普遍地帶來新的經濟利益,就依然會被看作「改革先鋒」和「能人」,同時,由於當時公職人員薪酬過低和國家財政力量有限,中央政府對各級地方官員和各個行業的公職人員(在一段時間裏甚至包括軍隊和員警)利用自己公職的影響力經商謀利,採取了某種有限容忍的態度,以作為對他們支持和參與改革的激勵。(5) 這樣腐敗現象就伴隨著對舊體制的突破和經濟發展同時生長起來。

然而,現在我們已經開始進入這樣一個時期,在經濟體制方面對舊規則的破壞工作已基本完成,新的規則體系也已初步確立。人們越來越深地意識到市場經濟雖然也被稱為「自由經濟」,但絕不是鼓勵人們突破一切規範任意而為,相反,市場經濟能否成功的關鍵恰恰在於與其相適應的一系列規則和制度,能否依憑國家的強制力被嚴格地確立起來。而且,經過多年的改革,政企分開已大致完成,社會要求和期待于各級公務員的不再是直接創造經濟效益,而是去建立和維繫一整套使公民們可以平等參與的公正和有效的規則。制度經濟學創始人康芒斯表達過這麼一個重要的思想:在一個資訊流通和交易越是充分的現代市場中,財產權就越不是簡單地表現為對物質產品的直接佔有,而是體現為一種權力,在交易中影響價格的權力,尤其是制定規則的權力。(6) 我們不難想像,在目前現代市場已經在中國形成的情況下,假如我們各級公務員都不受限制地按自身利益和部門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去制定規則、解釋規則和執行規則,然後再自己或派代理人參加「比賽」。那麼,一個龐大的具有壟斷性的分利集團很快就會出現,這個階層依憑權力和規則的遊戲,輕而易舉地就可以壟斷和瓜分社會中最重要的資源,而廣大的無權者則會在這種遊戲中遭到剝奪(7)。也就是說,我們已逐漸進入這樣一種情形,現在利用公共權力謀取個人和部門利益的行為已不再是和「開放」和促進經濟增長相關聯,而是更多地和剝奪廣大無權者平等的參與機會、扼殺創造力和阻礙經濟發展聯繫在一起。反之,建立和維繫一整套以明晰地界定和保護產權為核心的新規則,也不再是和束縛人們的首創性,而是和提供一個公正的制度平臺,開發整個社會的創造潛力相聯繫。

由此,也就不難理解為什麼目前的社會輿論對規範公職人員行為的呼聲會變得如此之高。各個階層的人們對中國的經濟和社會的進一步健康發展,必須依賴於對腐敗的遏制,而不是對腐敗的容忍,開始形成越來越明確的共識。中共中央在2005年年初印發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則是這種社會輿論和共識的一次集中反映。顯然,《綱要》提出的圍繞「優化經濟社會發展環境」這個基本目標,通過「深化改革、創新體制」來構建一個和「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觀點,為全社會的反腐敗工作提供了一個十分重要的基本框架和思路。然而,同時我們也要看到,由於中國社會正處在轉型之中,新舊體制同時並存,各種前現代的思想也和現代意識一起雜然共處。因而,要使創建反腐體制的工作切實可行,並且能夠真正促進中國社會沿著自由、民主和法治的道路健康和平穩地成長,而不是誤入各種歧途,則依然有許多十分重要的理論問題需要進一步厘清。

從邏輯上看,在厘清這一系列問題之前,我們首先需要回答的是這麼一個根本問題,那就是全社會反對腐敗的諸多努力,最終究竟應該落腳於何處?

一、遏制腐敗的系統努力應該落腳于法制建設而非人性改造

可以說,道德教育、行政監督和法律約束三者,在特定情形下,都能起到一定的遏制腐敗的作用。但是,一個和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現代反腐體系,必須最終歸結和落實到一套能夠有效地限制腐敗行為的法律制度的建設上。因為,前二者的作用往往是短效的,而且最關鍵的是假如整個反腐工作立足於前二者的話,必將會導致一系列嚴重的負作用。在目前中國的反腐中最可能出現的一種危險的偏向就是,當人們希望遏制腐敗的熱情被激發起來之後,全社會反對腐敗的各種努力,最終不是落腳於一套實實在在的物質性的法律制度的建設,而是被導向對公職人員,甚至是全體人民的思想和品德的改造。它希望通過一場由上而下推動的道德教化運動,將我國的幾千萬執政黨的黨員,特別是幾百萬擔任各級領導職務的公職人員改造成「毫不利己,專門利人」,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無私奉獻」的道德典範,假如不能完全做到這一點,那麼至少也要通過這場強有力的道德運動,大大地削弱他們的「貪欲」 和「自利之心」,而這被看作是從「源頭上」遏制腐敗的治本之方。

是的,腐敗行為的本質就是利用公共權力來謀取不正當(8)的個人私利,它和人類的許多邪惡行為一樣,從內在心理動機上看主要是源於「貪欲」和「自利之心」。但是,我們稍加細緻的分析就會發現,將作為內在心理動機的「自利的欲望」和外在的損害他人利益的「邪惡行為」之間劃上恒等號,是一個非常錯誤的判斷。因為,強烈的「自利的欲望」不僅僅是為貪污、受賄、盜竊、搶劫等犯罪行為,同時也為堅持不懈地從事艱辛的勞動、為風險投資、為創造發明、為形形色色的各種有利於他人的行為提供了源動力。「自利」是個體存在的一個不可分割的永恆的維度,我們永遠也不可能將「自利的因素」從一個個體的全部生存行為中徹底剝離出來而使其成為一個「純粹的」和「無私的」人。一個人追求低階的價值是一種「自利」,追求高階的價值同樣也是一種「自利」;一個人追求物質財富是一種「貪欲」,追求知識、權力和榮譽也是一種「貪欲」;想要吃得好一點、穿得好一點、住得好一點,想要有迷人的性夥伴是一種「自利」,希望陶醉在愛情之中、欣賞古典音樂、享受哲學思辨帶來的精神快樂,希望贏得他人的尊敬和自我實現同樣是一種「自利」。

所以,一個人的德性體現在對自身行為中無法摒棄的「自利性」維度的明察和自省(9),他對這一維度體察得越深,就越是能夠在現實世界和他人的交往中保持明智和審慎,同時,這種德性還表現在對他人的「自利行為」的尊重和寬容,儘管他人的「自利之心」從本質上看對我而言總是令人不快的。他懂得自己無權要求他人放棄「自利」,因為,這等於要求他人放棄生存和成長的權利;相反,一個人在道德上的邪惡則體現為對自身存在中的「自利性」 維度,對自身存在的有限性和有罪性毫無省察,他被閉鎖在某種對自身品質的「神聖性」和「純潔性」的虛妄的道德幻覺之中,因而,總是發現自己有如此充分的理由和如此迫切的衝動要去克服和糾正他人靈魂深處的「自利之心」,當他手中擁有物質性力量時,就會用這種力量去強制他人的言行和思想,當他處於無權地位時,則會熱衷於對他人進行道德譴責。而他這樣做時,完全沒有意識到,他人的「自利之心」之所以顯得如此可惡,正是由於它觸犯了他自己的「自利之維」,而一種越是沒有在自我反思中得到省察的「自利之維」就越是容易被冒犯,越是難以和他人的「自利之維」和諧相處。

一種制度的德性也正和個體的德性相似。我們看到,極權體制中的權力集團總是由一些對自身品德的「聖潔性」擁有致命錯覺的個人組成的(10),他們相信自己肩負著上天或者歷史賦予的特殊使命,為了實現這種偉大的使命,他們有權力甚至有責任對人民從行動到思想到靈魂實行一種不加任何限制的牧領式統治。由於他們意識到這種道德幻覺有助於增加權力集團的「戰鬥力」和鞏固其在現實世界中的利益和地位,因而竭力強化這種信念。我們曾經經歷過這樣的時代,在那兒,所有的問題都被歸結為人們靈魂深處的「私心」,我們發動了一場「史無前例」的致力於徹底剷除「私欲」的運動,最後的結果是,除了極大地傷害和扭曲了人們的個性之外,還嚴重地摧殘了整個社會的發展的生機和創造的動力。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自由民主制度的德性則體現在,對每個被統治者的「自利之維」的高度尊重和對權力中包含的狂妄和危險的高度警覺。自由民主主義也清醒地認識到,由於人的自我為中心的天性,他們在現實世界中相處時,無可避免地會發生相互衝突和侵害,因而必須設置一種公共權力對其加以統治。但是,自由民主主義堅定不移地將政府強制力的行使限制在每個人「危及他人」的外部行為的範圍之內,而絕不被誘惑動用國家權力去淨化人們的靈魂。因為,它深深地意識到,去除每個人的「私欲」既不可能,更無必要,只要通過一種物質性的強制力限制住每個人在現實世界中損害他人權利的外部行為,那麼,每個個體的自利行為不僅僅完全可以和諧共處,而且還可以相互合作。這時我們會發現,我們每個人從他人的「自利行為」中獲得的利益真是千萬倍地超過了有可能從他人的「無私奉獻」中所獲得的。整個市場經濟體制和與之相適應的自由民主制度都是建築在由亞當•斯密所首先發現和系統闡述的這個偉大的洞見之上的。自由民主主義之所以持這樣立場的另一個原因是,它意識到權力作為現實世界中的一種物質性力量的有限性,因而,只有當權力把自己的統治範圍限制在人們的外部性行為的界限之內時,它才可能是有效的和正當的,而當它試圖僭妄地去支配精神和道德等超驗的領域時,那麼將無可避免地陷入邪惡和荒謬之中。

由此再來考察目前我們社會中正在推進的反腐敗運動,就不難發現,懲治腐敗的關鍵不在於通過轟轟烈烈的道德改造運動來去除各級公職人員的「私欲」,因為,這是完全不可能的,也是不應當的,在目前市場經濟條件下,尤其顯得荒謬和不真實。每個公務員的生活中都存在著一個無法摒棄的「自利性的維度」,他要吃穿用住,養家糊口,一旦他「無私地」放棄這一維度將一天也無法生存,因而,一個公職人員不管他的官職有多大、地位有多高,他的「自利之維」都應該和普通公民一樣受到尊重。所以,遏制腐敗的關鍵不在於通過道德說教要求公職人員放棄或節制「自利之心」,而在於通過法律,在公與私之間,為公職人員的外部行為劃定一個罪與非罪的明確界線,以使其在合法的範圍之內追求自身的利益。一旦這麼一道明確的行為界線,通過國家的強制力被建立起來,這時,我們就會發現削弱公職人員的「自利之心」對整個社會非但無益而且有害,因為一切非凡的創造之舉都源於灼熱的自利之心。人們從一個「其欲灼灼」的為了攫取更大的權力,而通過引進外資、發展經濟、改善環境來提高政績的官員身上獲得的好處,遠遠超過能從一個自我壓抑、刻板無為的官員身上所獲得的。

因此,假如整個社會反對腐敗的熱情和努力,不是致力於去建立一道有效約束公職人員外部行為的合理界限,而是致力於去除他們的「私欲」和「純潔」他們的道德的話,就有可能出現一系列的危險。這首先表現在可能出現的對公職人員的生命力和創造力的壓抑上。目前各個地區以「禁止男性官員擁有女秘書」(11)為代表的各種帶有明顯的「多餘壓抑」色彩的道德禁令已經紛紛開始出臺。顯然,要是一個社會中擔當最具有影響力的公共職位的階層的生命力從「源頭上」受到壓制和削弱,整個社會的生機和創造力的挫傷將不可避免。縱觀人類歷史,沒有一個生機勃勃和富有創造力的偉大民族是由一個高度壓抑、機械刻板和言不由衷的群體來擔當領導職能的,相反,政治史告訴我們,對一個社會來說,沒有什麼比對一個群體的生機性力量加以全面的壓抑和挫傷,同時,又賦予它不受限制的權力更危險的事了,因為,它必然會通過反彈將自己所受的壓抑變本加厲地施加給整個社會。
也許,有的論者會說,我們現在的道德教育和以往的思想改造有很大的不同,它是溫和的,因此並不會對「教育物件」造成什麼傷害。然而,「思想整風」的悖論在於,假如它是溫和的,那麼它必然是無效的。(12) 一個耗費了巨大的精力和財力的轟轟烈烈的運動就成了只具有宣傳象徵意義的走過場的儀式;反之,假如它開始「動真格的」,鼓勵人們相互揭發和批判,那麼必然會導致傷害。而且,一方面,對那些只有通過法律的物質性強制手段才能有效遏制的腐敗行為,哪怕是最語重心長和最強有力的「教育」也會顯得迂腐不堪和軟弱無用,實在無法想像一個已經受賄幾百萬的官員,僅僅因為坐在椅子上聽了幾場報告就坦白交待、痛改前非;而另一方面,僅僅只是驅使各級公職人員在長時間內,就同一個問題,用留聲機般一致的語言和語調,一遍一遍地重複表態,就已經對他的個性形成了某種強制和損傷。明明每個個體的「自利之維」是永恆存在、無法摒棄的,而一個人卻總是被迫使表態:人應該是「無私」的,而且他決心將來「徹底無私」地生存下去。這種反復的公開表態對表態者的道德品格所產生的實際影響,只可能有二種結果:一是導致自欺,表態者真的開始否認在自己的行為中還存在著「自利之維」,相信自己的一切行為都只是全心全意地為了他者,而這種不斷加強的對自身品格的幻覺,又成為他要求統治特權的理由和動力。二是導致虛偽,它迫使表態者相信,人為了在這個世界上生存下去,說的和做的不可能保持一致。(13) 我們看到在這種千篇一律的儀式化的表態面前,一個越是具有自我省察的德性的人,就越是不知所措,無言以對;而越是缺乏反思力的自欺者和認定不說假話做不成大事的虛偽者就越是滔滔不絕,勝任愉快。(14)

總之,政府強制力的錯位,必然導致對公職人員內在精神領域的「多餘壓抑」的日益加劇,和對其危及公共利益的外部行為的「必要限制」的嚴重缺失的同時並存。這樣政府既通過精神強制直接增加了公職人員的痛苦和負擔,同時,又間接地縱容了公職人員的腐敗行為給社會帶來的痛苦和負擔。所以,我們對使用政府的強制力去改造人性這種誘惑中所包含的各種可能的危險性認識得越深,就越是有利於整個社會集中精力、克服困難去構建一套能夠真正有效地限制公職人員腐敗行為的法律制度。

還須說明的就是,行政監督和法律約束之間的區別。行政監督的本質是,在一個行政官僚系統內部,上級官員對下級官員行為的監督。由於行政系統本身的高效性,從短期來看,這種方法往往是快速有效的。但是,同樣由於行政系統本身的各種特徵,導致它的種種無法克服的局限。這首先表現為行政監督的單向性,只有上級可以限制下級的行為,下級無法限制上級的行為,所以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被監督者的腐敗,卻無法約束監督者本身的腐敗。同時,也正因為監督者對己對人的二重標準,必然導致被監督者在內心裏對監督的不認同,用欺和瞞等各種方法來竭力反抗監督。其次,由於任何的行政系統都是為了實現某種特定的目標而建立的,而且在其系統內必然會形成等級制的內部價值觀。因此,一旦遏制腐敗的努力,妨礙其價值目標的實現,甚至影響其生存時,它必然會把自身的價值目標置於首要的位置。所以,純粹依靠一個行政官僚體制自己來遏制腐敗的必然結果就是,在一系列缺乏統一性和遠見的,針對各種特定情形臨時制定的反腐政策中,在根據一個人在行政系統中所處的地位而區別對待的各種不便公開的「內部規定」和「酌情處理」中,整個體制的腐敗日益加劇。由此,我們也就不難理解,為什麼在古代中國,我們擁有當時世界上最有效率的行政系統,設置了一層又一層的監督機構,乃至不惜動用酷刑,卻依然無法有效地遏制官員的腐敗。

而法治的本質在於,它對哪些行為是有害的,因而需要動用國家的強制力來加以懲誡的界定,是建築在一種公開和透明的社會共識的基礎上的。而且法律之所以將一種行為確定為有罪的,不是基於它在特定的情形下對政府實現某種特定的價值目標的妨礙,而是基於對它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基本權利,或者危害了建築在這種權利的基礎之上的公共秩序的判斷。同時,在法律的視域中每個個體在人格上是完全平等的。因此,當法律通過一個個案懲罰了某個個人時,它不僅僅只是懲治了一個特定的腐敗行為,而且以一種公開的方式宣示了在公共領域中必須嚴格遵循的某種具有恆久和普遍價值的行為規範,同時也表達了對違反這項規範的行為的譴責。這種法律懲誡的譴責中所包含的道德價值的嚴肅性和公義性,遠遠超過了在一個行政系統內部,上級官員對下級官員的「道德訓話」和「紀律監督」。所以說,一套真正體現法治價值的法律制度,必然同時集訓誡、懲治和預防的功能於一身,從而幫助整個社會確立起恒久穩定的價值觀念和行為規範。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反復強調必須把反對腐敗的系統努力落腳於法制建設的原因。(待續)

***

(1)由於腐敗行為具有隱秘性,難以對其加以直接的測量。因而學術界測量腐敗的常用方法是客觀測量法和主觀測量法,前者是指對被揭露的腐敗的數量加以統計和實證分析,它的缺陷是無法估計未被揭露的腐敗,後者是指請有關人士憑主觀感覺打分。目前國際上比較有權威的主觀測量指標有:透明國際的腐敗感覺指數和行賄指數,以及世界銀行的腐敗控制指標等。

(2)吳官正:《嚴肅黨的紀律,加大預防力度,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來源:新華網,2005年2月16日)

(3)資料來源於中紀委在2002年11月召開的中共十六大上所作的工作報告。

(4)在透明國際的腐敗指數中,中國的得分:1980~1985 為 5.13,1988~1992為4.73,1995~1998為2.74。參見倪星等<<中國腐敗現狀的測量與腐敗後果的估算>>,《新華文摘》,2004年,第3期。

(5)參見C.西蒙•範赫斯切爾/I.格羅斯曼<<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中的激勵與腐敗>>,原載胡鞍鋼主編《中國:挑戰腐敗》,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

(6)參見[美] 康芒斯著,於樹生譯,<<制度經濟學>>,第二章(Ⅱ)「2.從交換到交易」 ,第70~114頁,商務印書館,1997年。

(7)例如10多年來的中國股票市場在某種程度上就有點接近於是這樣一場遊戲。

(8)不正當的,在這兒是指為法律和公德觀念所不允許的。

(9)不管是基督教的「罪感」 教育,還是精神分析揭示在意識層面上,人類解釋自身行為動機時難以避免的自欺,都是為了要增加人類意識在這一維度上的洞察力。

(10)當這個權力集團的成員由於自我意識水平的提高而無法繼續保持這種錯覺,同時他們手中依然握有權力時,極權體制就開始向威權體制轉型。

(11)這道為了預防可能出現的性道德問題而頒佈的禁令,讓人情不自禁地聯想起古代宮廷裏,帝王為了從「源頭上」解決類似問題所採取的「去欲」措施。然而,歷史經驗告訴我們,宮廷太監並非道德典範,相反,當他們擁有權力時,往往顯得比常人更加危險。

(12)我們看到,毛澤東在進行黨內整風時,一開始也總希望是「和風細雨」的,但總是因為遭到各種軟抵制,不痛不癢,沒有效果,才不得不從「關門整風」到「開門整風」,只有不斷加大火力,才可能真正地「觸動靈魂」。

(13)貪污官員的反腐報告構成了這種虛偽的頂點,許多像成克傑、劉仁一樣的受賄官員所作的反腐道德教育報告都以親切得體、情深意切而著稱。不少論者都僅僅將這種虛偽歸結為這些官員的個人品格,而沒有意識到這種令人痛苦的人格分裂深深地植根於我們的政治文化之中,這是由政治權力擔當過度的道德職能後所產生的無法避免的結果。我們可以查看一下,1997年以來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100多萬公職人員中,有哪個沒有聽過無數次道德教育的報告,而受處分的3000多廳省級官員(包括大量的處級官員)中,又有哪個沒有無數次地對他人進行過道德教育。

(14)我們這樣說,並非認為道德不重要,恰恰相反,我們相信從個體人格成長的角度來看,道德的價值在整個價值表中處在最高的位置上。在現實生活中,誰都有過這樣的體會,當我們和一個無反思地閉鎖在自己的「自利之維」中,對他人有著不自覺的強制傾向的人交往時,就像被刀割一樣難受,相反,一個具有德性的人格則會散發出道德的芬芳。這時我們情不自禁地會產生一種衝動,希望通過一種外部強制力去校正前者的思想、情感和態度。但是這種強制對被強制者的道德而言,非但無益,而且有害,絕不會使前者變為後者。因為道德的花朵是如此嬌貴,它只有在純粹的自發性和本真性中才能生長。是的,一個人的德性的生長需要教化,但是這種教化是以教化者不具有任何的物質強制手段,而且教化完全是針對物件的精神領域,不摻雜任何的現實目的為前提的。所以,耶穌的教導儘管有時候顯得十分「兇猛」,但它所產生的震撼力能夠昇華人們的靈魂;相反,任何以世俗的權柄作為後盾,以勸導個體歸屬和效忠於某個組織、集團和個人為目的的所謂「道德教育」,不管它的形式是多麼的「春風化雨」和「潤物細無聲」,都會對被教育者的個性造成傷害,同時,也必然導致對真正的道德價值的扭曲和遮蔽。

極權主義的本質是對權力的迷信,對通過一個權力中心用工程計畫、指標體系和行政操作解決一切問題的迷信。大家都知道,在「大躍進」時期,我們對權力的信心曾是如此之大,以致於相信它既然可以通過指標體系計畫出一年內人們所需要的所有物質和精神產品,而「我們的時代需要偉人」,那麼它也就一定能生產出各個精神領域的「偉人」,於是我們給「貧下中農」下達了每天寫幾首詩的「指標」,制定了每個鄉出一個「杜甫」,每個縣出一個「李白」的宏偉計畫。通過行政操作在各行各業「生產」人格典範的努力,完全可以和上述的「杜甫工程」和「李白工程」媲美,它實際上就是要按計劃每個行業出一個「耶穌」,每個部門出一個「孔子」。而正是在這些「人工李白」和「人工耶穌」作為承載偽價值的偶像被批量生產出來的過程中,真正的審美和道德的價值受到了致命的摧殘。與之相比,自由民主主義則相信,只要把國家的統治權限制在每個個體危害他人的外部行為的範圍之內,社會秩序就已經能夠得以保證,而一旦越出這個範圍使用國家的強制力就必然會導致對人性的不必要的「多餘壓抑」。就像建立起一套法律規範後,我們可以允許人們自由地交換物質產品一樣,我們也完全可以,而且迫切需要在一套合理的法規的約束下建立自由的意見和學術的市場,以及道德和信仰的市場。什麼是「好」的,什麼是「壞」的,儒學說,「如人飲水,冷暖自知」,就像人們有能力在市場中找到最適合自己需要的可口的食物和合身的衣服一樣,人們也同樣能夠在眾多的供應者中找到最適合自己精神需要的道德和宗教產品。只有在這樣的市場中,真正的道德、審美以及真理的價值才獲得了生長的空間。(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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