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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外租屋支出 可申報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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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日訊】(大紀元記者伊心霖/雲林報導) 許多房東及房客都曾有過被房租申報所得稅一事搞得昏頭轉向,自8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一般扣除額之列舉扣除額項目多了房屋租金支出一項。房客的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每戶以12萬元為限。

受扶養子女學校住宿費也可以申報,即便納稅人本身不具備租屋的身分,名下扶養子女在外求學租屋或申請學校宿舍,所繳納的租金或宿舍費,也是可以申報租金列舉扣除額。

需要注意的是受扶養子女,必須是未滿20歲,或者是年滿20歲、但符合在校就學的正式學籍者。如果是在補習班上課,住在補習班提供的宿舍那就不能符合這樣規定。家長或學生應妥為保存相關租賃契約及付款資料。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說明如下:

一、 承租之房屋需在中華民國境內(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而僅供自住),故國外就學之租屋支出不得列報。

二、 承租人須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故由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扶養時,即不得列報。

三、 納稅義務人如同時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則僅能擇一列報。

四、 房屋租金支出每一申報戶每年可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

五、 須檢附文件:(一)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承租人利用自動櫃員機轉帳之付款證明、匯款證明或可明確劃分學費及宿舍費之註冊收據影本等(二)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戶籍證明或出具切結書於課稅年度確實居住該地,且係供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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