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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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7日訊】申訴人﹕葉國柱﹐男﹐1955年12月31日出生﹐滿族﹐無業﹐無固定居所。

原審公訴機關﹕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

申訴代理人﹕高智晟﹐北京市晟智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13910000145

申訴代理人﹕溫海波﹐北京市晟智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87757325

申訴人因認為﹐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2005)二中刑終字第221號刑事裁定書具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份﹐致裁定嚴重錯誤﹐特具狀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再審法院撤銷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2005)二中刑終字第221號刑事裁定書﹐依法改判申訴人無罪。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兩審具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份﹐惡意歪曲既存事實﹐枉法裁判﹐致判決錯誤。

原審一審程序中的證人為以下四類﹕1﹑中共黨委部門﹔2﹑政府部門﹔國家幹部及政府佣員﹔4﹑強盜般拆毀上訴人的房子至今一分錢未予補償的逼遷者。

1﹑原審裁判竟荒唐至採信﹐在法律資格上從來連什麼東西都不是的中共黨委部門的證明﹐明顯違反了證據的法律性原則。

在中國社會﹐有中國共產黨組織以來﹐這一組織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主體資格。無論這個組織何以行傷天理﹑滅人性之舉﹐公民﹑法人都無法去通過訴訟形式控告它﹐因為它不屬於這個社會的法律主體。儘管這在人組成的社會裡﹐是曠世的荒誕﹐但這卻無論如何是一個現實的存在。原審兩審法院法外行事﹐竟讓一個無任何法律資格的非法律組織“作證”﹐使裁判的錯誤成為必然。

2﹑原審裁判毫無遮掩地﹐將所有證據中證明瞭的“上訪”事實改為“滋事”事實﹐屬公然的﹑惡意的枉法裁判。至少﹐原審裁定沒有表明﹐將所有的﹑一審的證據上明明寫着的“上訪”行為改成“滋事”“行為”的法律依據是什麼。請再審列明原審法院任意篡改既存證據的依據。

3﹑原審裁判採信了給申訴人全家製造沉重的﹑長久無法擺脫的人生災難的罪魁禍首——逼遷黑惡勢力者出具的十六份“證據”﹐直接違反了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原則﹐這不僅僅是證據應用史上的笑話﹐亦屬審判機關莫大的恥辱。請再審改正之。

4﹑原審裁判將所有證據證明瞭的“上訪”行為事實歪曲為“滋事”行為事實﹐而刑法對尋舋滋事罪狀明敘表明﹐縱有滋事行為﹐也不必然構成犯罪。滋事行為與由於行為人滋事致“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之行為及結果並存﹐方可構成刑法意義上的尋舋滋事犯罪。原審失敗的裁判構成了對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的直接違反。

5﹑原審對國家機關及國家工作人員作證資格的審查方面是赤裸裸地違反基本法律原則﹐偵查﹑查處者也可以出證。如是﹐是問﹐這個國家今後還會有什麼樣的案件定不了罪。

6﹑原審枉法裁判構成了對憲法原則的直接違反。

二﹑原審二審法院惡意黑箱操作﹐阻撓申訴人獲得律師辯護﹐野蠻剝奪了申訴人依照憲法及程序法而享有的權利﹐致裁判根本性錯誤。

申訴人享有辯護的權利﹐應當獲得辯護既是作為公民的申訴人的憲法權利﹐亦屬作為被冤獄者的被告人的程序權利﹐保證申訴人充份獲得辯護保障﹐是法院的憲法及基本法律義務。而原審二審法院的角色卻完全地走向了反面﹐且不是因過失而是其故意的積極選擇結果。原審二審時﹐申訴人之子葉明君及北京市晟智律師事務所的溫海波律師多次赴第二中級法院查詢﹐以期查明本案的承辦法官﹐遞交律師手續﹐以備高智晟律師屆時出庭辯護。但令人憤怒的是﹐直至二審黑箱操作的裁定下達的前兩天﹐葉明君﹑溫律師到第二中級法院查詢得到的答復仍然是﹕“請回去等通知”。僅隔兩天後即下達了維持原判的“審理”結果。法院的這種作法﹐與黑幫勢力的作法毫無二致。希望再審以改判救贖之。

三﹑原審二審法院惡意黑箱操作﹐不行開庭即徑行判決﹐嚴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是對事實﹑公民權利及現代法治文明的野蠻踐踏。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規定精神﹐只有對案件事實確實清楚﹑證據確實充份的二審案件﹐才可以不開庭審理。本案一審中﹐不僅案件事實根本未予查清﹐證據的法律性﹑客觀性及與案件的關聯性方面存在致命的缺陷。控辯雙方的歧義十萬八千里遙﹐且原審一審法院公然篡改證據既有辭義﹐二審法院竟荒唐地連庭都不開即行判決﹐再次將法院置于與現行中國法律價值對抗的境地﹐請再審予糾正。

綜上﹐再審法院﹐原審兩審判決恣意歪曲事實﹐枉法判決﹐赤裸裸地迎合了官商一體的﹑逼遷黑幫勢力的殘酷打擊任何敢於依法抗爭公民的邪惡需要。

法院﹐在制度文明社會﹐它本應屬全社會的信賴所依﹑力量所依。追求並捍衛這種全社會無條件的信賴價值﹐本應是法院對文明社會及對法院自身的最低道德要求。今天中國的“人民”法院﹐其在光天化日下荼毒文明﹑屠戮人性﹑人權﹑道德﹐抹殺真實﹑踐踏人類良知﹑社會正義方面無不做盡做絕。它身體力行地﹑一次次地對暴行﹑非道德及罪惡的完全露骨的呵護及扶助﹐顛覆了文明人類對法院存在的普遍價值認同﹐為強者的殘暴﹑非道德﹑貪婪﹑恣意妄為及非法行為披上了合法外衣。對申訴人的有罪判決﹐原審兩審法院再次以身體力行來證明﹐它是權商勢力的工具及走卒。這一點最明顯地表現在﹐強烈要求抓申訴人的諸多國家機關及政府部門蓋章說﹐申訴人房子被強制拆毀後要求安置補償是無理的﹐上訪動機是虛假的﹐而尋舋滋事才是申訴人真實的追求。控方完全接受了這些蓋章部門的指示﹐堅定不移地說申訴人要求安置補償是無理的﹐上訪動機是虛假的﹐而尋舋滋事才是申訴人真實的追求﹐但卻無法用證據來支持這些主張﹐而法院是照舊認定這種無證據支持的主張。請再審法院努力查詢﹐試看全球除了少數幾個邪惡的獨裁暴政國家外﹐還有哪個社會的法院會如此流氓的選擇﹗

必須在此特別提及的是﹐2003年8月24日﹐申訴人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施行憲法賦予的遊行申請書﹐8月27日得到市公安局通知說﹐讓申訴人到公安局來商議申請遊行的事﹐不料一到公安局即被野蠻關押。申訴人有理由認為﹐這是一次非法壓制公民法律權利的野蠻拘押行為﹐請再審時予以澄清。

最後﹐申訴人想提請再審法院注意一個已存在了幾年的事實﹐即﹕我們的房屋被野蠻摧毀已幾年啦﹐全家至今未得到一分錢的補償﹐申訴人和弟弟被非法投入監獄﹐申訴人的孩子至今居無定所﹐暫由一些有良知的中國人幫助着食﹑居。

此 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

申訴人﹕

2005年 月 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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