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信訪條例對上訪制定了更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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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9日訊】隨著上訪大潮的日漸汹涌,5月1日國務院正式實施了新的《信訪條例》。當局稱這標志著信訪工作進一步走向法制化、規範化軌道,可有上訪人士稱新信訪條例,只是爲了更有效的組織老百姓上訪,而不是真正爲了解决上訪所提出的問題。

信訪人應當遵守的規則

據生活報5月28日報道,新條例强調了上訪人必須履行的義務,幷對采取走訪形式,即親自上告的,提出了很多限制條件,特別是對上訪結果有异議的案例。新條例規定:“對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

新條例還以更强硬的態度對待上訪者,不許上訪人“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不許“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等,違反上述規定的,輕者教育,重者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哪些信訪事項不予受理?

新《信訪條例》把更多事項排出在信訪許可範圍之外,規定以下四種情形的信訪事項,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及其他行政機關不予受理:

一是對屬于權力機關、司法機關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行政機關無權受理。二是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决的信訪事項。三是信訪人對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事項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四是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哪些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

 新條例增設了聽證會程序,對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重大”通常指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不良後果的。“複雜”通常指多種因素相互聯繫、縱橫交織、錯綜複雜的。“疑難”通常是指對事實認定有不同看法,證據不足或者相互矛盾等情形。聽證主要針對指投訴請求類信訪。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條例的授權,結合各地的信訪工作的實踐,對聽證範圍、主持人、參加人、程序等內容作出具體規定。

新條例在受理、辦理的程序上的新變化

新《信訪條例》要求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收到的信訪事項進行登記,信訪工作機構受理信訪事項後,負責登記、轉送、交辦、督辦,職能部門受理信訪事項後要登記、辦理和答復。

信訪事項應當自行政機關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况複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幷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新條例在受理程序中,依照信訪事項的性質,規定了區分情况、分別處理的方式,幷新設了報請、通報報告制度。對情况重大、緊急的信訪事項,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决定。

如何保護提供檢舉、揭發材料的信訪人

新條例規定信訪人必須給出真實姓名和住址等個人信息,爲了保護提供檢舉、揭發材料的信訪人免受打擊報復,新條例明確提出,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况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幷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復查和復核的時間表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 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幷予以書面答復。

若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 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復核機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  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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