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千萬資産被侵佔 執法機關不作爲

對安徽合肥公安部門嚴重不作爲的控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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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5日訊】 本人,系合肥市招商引資從上海來合肥的民營投資者,2000年投資1200萬元投資改造興辦合肥市淮河路175號“新天合大酒店” ,2003年2月份我以單方委託書的形式委託合肥市市民彭克靜經營運作管理新天合大酒店。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彭克靜在接受委託後,採用隱瞞欺騙的手段,於2003年6月5日以我酒店的資産私自註冊了合肥市“靜海灣沐浴管理有限公司”,並與同年10月18日開張營業,該公司與我無任何關係,公開以委託職務之便侵佔了我的所有資産與權益。我與2003年4月、7月、11月分三次以書面形式解除對其的單方經營管理委託,但彭克靜根本目無法紀,繼續侵佔。

2003年10月23日我報案至合肥市公安局經偵支隊,但公安局經偵支隊不顧事實,混淆黑白於12月3 號簽發了不予立案通知書,確認彭克靜沒有犯罪事實,助長了犯罪分子的非法侵佔,彭克靜註冊的“靜海灣沐浴管理有限公司”出資人是彭克靜和張勇,其中彭克靜占90%,張勇占10%。據瞭解張勇系合肥市公安局某工作人員的弟弟。

我在合肥市舉目無親,身無分文,財産被侵佔,妻離子散,食不裹腹。於是我開始了上訪,幾乎跑遍了合肥市乃至安徽省的所有有關部門。各部門的領導都簽發了明確的指示到公安機關,要求核查事實,還投資者一個公道,維護法律的公正。但事實是我像皮球一樣被踢來踢去,無所著落。

2003年12月19日我將此案作爲“涉訴上訪案件”報至安徽省公安廳,省公安廳經偵支隊接受此案後,對案件進行了仔細的核查,反復論證後確認了彭克靜犯罪事實存在,性質特別惡劣。是一起典型的利用職務之便達到非法侵佔大量財産的事實,“涉嫌職務侵佔罪”。案件定性明確後,即通知我“總隊辦案人員不夠,需等一等”,自此我開始了耐心的等候。

2004年1月5日,我到合肥市淮河路175號公開主張權益被彭克靜組織指揮糾集20餘打手和手下當衆毆打。歷時10餘分鐘,更爲惡劣的時過路群衆報警後,彭克靜和其手下更是當著警察的面繼續毆打。而警察卻視而不見,致使我面部右眼眉骨被兇器打爛,縫了14針,渾身多處受傷,而到了轄區派出所後長達1個小時時間無警察過問我,要求我自己到醫院去包紮,而打人兇手卻一個未到派出所。事後瞭解到,派出所曾於2003年讓彭克靜出資20萬元給派出所進行了裝修,而這筆裝修款派出所也沒有還給彭克靜。可見正是這樣的原因使彭克靜有了在光天化日之下,聚衆行兇的膽量和霸氣。可悲,法律尊嚴何在,執法何來公正!

2004年12月2日在我的一再要求和催促下,省公安廳經偵總隊“以辦案人手緊張,此案由所屬地公安機關具體受理”爲理由,將此案又轉回到合肥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根本不顧控訴人死活和生存權益及資産被全額侵佔的事實,繼續推來擋去玩“太極”。

合肥市公安局經偵支隊自2003年10 月23日受理此案,至12月3號不予立案,歷時41天。省公安廳經偵總隊自2003年12月9日受理此案至2004年12月2 日,歷時358天後做出:“犯罪事實清楚,證具真實有效,卻以辦案人員緊張和應屬轄區處理”的理由,這樣的理由又如何能夠讓我接受和理解呢!省市兩級公安機關歷時398天,充分核查了事實,確認了犯罪行爲,卻直至今日都不予立案,更未採取任何措施,根本無視控訴人的權益和資産被彭克靜侵佔的事實,和彭克靜侵佔我的資産後瘋狂斂財的事實。公理何在?法律何在?正是公安機關的這種不作爲助長了彭克靜的膽和犯罪行爲、。

此案驚動了安徽省的有關高層領導,分別作了重要指示,要求公安機關“核查事實,秉公辦理”,但發人深省和耐人尋味的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並且犯罪行爲正在進行”。爲何從事揭發報案至今398天了,問題還是得不到解決,控告人連生命安全和基本的生存權益都得不到保護,而同時犯罪者卻能夠利用侵佔來的資産進行正常營業,並且公安機關對其未做任何處理和採取任何行動,聽任其犯罪行爲繼續進行。公安機關保護得是誰?打擊得又是誰?在事實面前也一目了然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71條,關於“職務侵佔罪”得規定,彭克靜已完全構成了刑事犯罪,且性質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公安部門推來擋去,完全是不作爲,亂作爲和從客觀上保護了犯罪行爲的繼續進行。

爲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民的人身安全,懇請社會媒體關注,前來調查事實,促進安徽合肥的法制建設和經濟建設的良性發展。

溫家寶總理在 “兩會”政府工作報告中再三強調要嚴厲打擊黑社會犯罪,決不姑息養奸,嚴厲打擊不法侵佔犯罪,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強調要改變執法的不作爲和亂作爲,營造一個公平、公正的法制環境,而且在憲法修正案中特別強調:“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産不受侵犯 ”,“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

控告人堅信正義終將戰勝邪惡,安徽的司法機關會爲民做主,會成爲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堅強後盾,會切實保護我作爲外來投資者的合法的生存權、收益權和財産所有權,也一定會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真正體現以人爲本、執法爲民的執政理念。

以上控訴材料,控訴人殷曉天所說全是事實,如有虛假,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謝謝關注,等待你的回覆和採訪。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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