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安全事故頻發 上百條法律不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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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9日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李毅中日前發表講話,將中國頻發安全事故原因歸結爲地方保護主義;執法人員和監管力量不足;企業甚至無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等。

中國青年報報導,《安全生產法》在2002年6月29日人大常委會就通過了,並由此相應産生了幾十部國家級法規和上百個部級規章,而收效甚微。對此,李毅中稱有以下幾個原因。

*地方保護主義嚴重

有些地方政府的領導人片面地認為,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擡高了市場准入,會影響當地的招商引資。增加安全投入會加大企業的成本,影響企業的經濟效益,影響當地的財政收入。

一些地方甚至發紅頭文件規定外資企業可以不受監管。學習《安全生產法》只是做表面文章,很多就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礦工80%是農民工,他們中間的很多人往往在抵達礦山後的第二天或第三天即開始下井操作,缺乏必要的安全防護知識。

*執法監管力量不足

統計數據顯示,全國範圍內,尚有7%的地級市、18%的縣(區)未建立具有獨立執法權的安全監管機構。有的地方雖建立了監管機構,卻沒有相應的級別和權威,也未按有關規定配備應有的監管人員。比如經濟大省廣東,21個地級市中僅有3個市建立了具有獨立執法權的監管機構,122個縣(區)中僅有8個建立了具有獨立執法權的監管機構。「一些執法人員執法不夠嚴格,不正之風也損害了執法人員的形象。」李毅中說。

在個人私利的驅動下,一些地方官員充當了違法企業主的「保護傘」。「官煤勾結」是一些地方礦難事故頻發的背後原因。如,發生礦難事故的黑龍江七台河新富煤礦,其礦主就是當地的安監局副局長。

*企業無視安全生產

李毅中說,「說是安全第一,實際是利潤第一、產量第一,甚至出現無視國法、無視政府監管、無視職工生命安全的違法行為。」甚至有一些企業竟以「減員增效,精簡機構」為名,把安全機構給「精簡」了。

此外,對違規企業懲處不力也導致違法犯罪的成本過低。李毅中說,在一些礦難事故中,礦主往往只被罰款幾萬元了事,與他們在煤炭交易中獲取的高額利潤不成比例。雖然有一些礦主被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但他們中的有些人並沒有被嚴格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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