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行賄遭查處 中國收賄者卻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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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0日訊】(亞洲時報記者焱樺8月10日撰文)近年許多外企為達到某些經濟目的在中國行賄已是“公開的秘密”,而且行賄方式也愈發隱蔽。前不久一家美資商行行賄案被曝光,其母公司在美國被罰近480萬美元。可是,在中國,卻沒有有關收賄者在天津或其他地方受到查處的消息。有評論指出,既然此案已在美國曝光,中國仍不著手處查中國的收賄者實在於理不合,也會影響到中國的國際形象。

新華網6月2日報導,美國公司DPC(DiagnosticProductsCorporation)公司“大義滅親”,舉報其子公司天津德普診斷產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德普”) 向中國有關醫院醫生行賄。此一發展再次暴露中國一些行業存在“商業賄賂求生存”的潛規則,也突顯了中國法律法規就商業行受賄立法缺位的尷尬。

據指出,5月20日,美國司法部一份處罰報告稱:天津德普診斷產品有限公司從1991-2002年期間,向中國國有醫院醫生行賄162.3萬美元的現金,用來換取這些醫療機構購買其母公司——DPC(Diagnostic Products Corporation)公司的產品,德普公司從中賺取200萬美元。由於違反美國《海外反腐敗法》有關“禁止美國公司向外國政府公職人員行賄”的規定,DPC公司被罰向美國司法部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分別繳納200萬美元和204萬美元的罰款,同時繳納75萬美元的預審費等費用。因此,DPC向美國司法部舉報天津德普的行賄行為。

有評論指出,既然此案已在美國曝光,行賄一方已受查處,但中國方面卻未有聽聞有對收賄者作出調查的消息。這種不尋常的沉默實在於理不合,也會影響到中國的國際形象。

依美國証倦交易委員會所公佈的調查指出,該公司於1991年10月,在中國天津成立子公司德普,銷售對象主要是中國國有醫院。而自1991至2002年,德普共計約對醫院及實驗室內具有採購決定權的人員,行賄約160萬美金。其中多數以回扣形式,依醫院所在區域、銷售金額及過去合作關係為金額標準,回扣約為每筆銷售額的3至10%。而支付方式為透過營業員,以現金或匯款,交與收賄人,並以銷售支出的名目列入帳簿,估計德普因此獲利約200萬美元。

近期在中國,關於醫療市場化的批評不斷於耳,有指中國醫療系統患了”美國病”,中國衛生部門既然強調醫療改革的決心,更加應該配合紀檢單位把醫療系統內的貪官揪出來。

2004年4月朗訊中國也被曝發生類似情況。據報導,美國朗訊惟一營收達到總營收10%的子公司朗訊中國涉嫌在中國行賄。美國朗訊立即解除其中國區總裁、首席運營官、財務主管和市場部經理等人的職務,並向北京市反貪局舉報。但到現時為止,還未看見有中方人員因為收到朗訊的黑錢而受罰的消息。

近年來跨國企業在華行賄的事件一直在上升。據《中國經營報》報導,中國在10年內至少調查了50萬件腐敗案件,其中64%與國際貿易和外商有關。

《IT時代週刊》2004年8月11日援引一知情人士透露,一些中資和外資的設備商深諳,最低價易被認為是擾亂招標程式,最高價也會被剔除。價位越離招標委員會在組織招標之前就達成一個自認較合理的價位近,就越容易奪標的潛規則。為獲得某運營商廣州分公司的定單,這些設備商不犧重金聘請掮客搭橋行賄“打聽”“內定價”,以贏取購買合同。

而且近年跨國公司行賄方式愈發隱蔽。如為手握重權的官員子女出國提供條件。跨國公司給國外學校贊助,然後讓這個學校給官員的子女發獎學金,再申請定居。跨國公司也可以通過把這筆錢捐給國外的一個慈善基金會,基金會再以贊助教育的名義把這筆錢給某個學校,然後學校再發獎學金給這個官員子女。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由於商業賄賂形式多數比較隱蔽,給案件的調查取證帶來較大難度,致使許多案件無法進入司法程式。因為,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商業賄賂行為涉及到行賄和受賄雙方,凡是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應該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或受賄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於商業賄賂情節較輕,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

2004年8月5日的《亞太經濟時報》如是分析外企在華行賄的原因:“外企在華行賄是在利潤壓力下‘適應市場’的不得已選擇。”《亞太經濟時報》分析認為,外企在華行賄有中外商業文化衝突、利益表達機制差異大、利益表達機制不同和國企所有者缺位四大根由。

《亞太經濟時報》援引廣州經盛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總經理葉生稱,“外商普遍認為在中國做生意,向來都是先做朋友後做交易,這種講人情的行為是中國傳統文化的潛意識表現,也使得企業不得不將拉關係作為商業活動的基本手段,”凸顯中外商業文化衝突。

長期研究政府公共關係的中山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教授廖為建對《亞太經濟時報》說,西方商界在利益表達自有一套遊戲規則,即通常以商業集團利用其在經濟界的影響力對政府部門進行遊說,其中不存在個人之間的權錢交易,更多的是一種商業集團和政府部門之間的利益博弈。而這套在中國卻行不通。在法律法規不健全,但市場經濟又在蓬勃發展的一個中國市場環境下,外企為了達到某些商業目的,“無奈”選擇與政府官員行進權錢交易。

另外,《亞太經濟時報》又引述葉生指出,國企所有者缺位也是一個外企在華行賄的主要誘因之一。他分析認為,國企改革意味著資源的重新分配,而由於很多壟斷性行業都由國企掌握著,因此,非市場化的行為非常嚴重,許多外企為爭奪其暴利空間而使用一些非常規的手段,以達到“用最少的成本收購到最優質的資產”。實際上,由於國企所有者的缺位,導致了事事有人管卻也事事無人管的局面,便不可避免地產生出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的行為,使國有資源流失嚴重。在體制的原因下,無論是企業還是政府,制度的安排都很沒有達到三權分立,監管機制的薄弱使得許多部門“左手監督右手”。

據報道,外企在華腐敗成本太低:中國的市場經濟秩序目前仍不夠成熟和規範,企業行賄的機會成本相比國外要輕的多,因此“許多企業和個人願意以小博大”。另外,外企在中國享受“超國民待遇”。 由於一些地方政府官員的“奴性思維”,一些地方政府對商業賄賂的認識存在偏差,尤其是作為一些政府的招商引資項目的相關企業,當它們涉及商業賄賂時,工商部門的查處不斷受到行政權力的幹預。

外企行為了生存接受中國市場的“潛規則”——行賄,外企“本土化”了,然而對中國受賄者的暴光和查處卻並未“本土化”。此次,若不是天津德普美國母公司在美國被罰近480萬美元,母公司的揭發,天津德普長達十多年的行賄違法行為如今還在地下進行中。

有專家指出,國內的案子卻要國外查很值得深思,並呼籲:在外企在華行賄,行賄者吃了官司,受到法律制裁,而中國受賄者竟然可以逍遙法外。中國方面應該維護自身的國際形象,儘快就商業行賄受賄立法,規範某些市場的經營環境,杜絕商業行賄等違法行為。(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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