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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開車門撞人 駕駛也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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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違規臨時停車,不僅會遭開罰單,若下車乘客開車門不慎而撞傷人,駕駛與乘客均得面臨賠償甚至坐牢!

周姓男子載著薛姓女友人違規臨停,薛女下車開門時,不慎撞傷袁姓女機車騎士,台北地院審理後,周、薛2人被依過失傷害罪各判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確定;民事部分2人被判應連帶賠償被害人70萬餘元,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92年9月間,周姓男子載著薛姓女友人在台北市松江路繪有「槽化線」的禁止臨停車處停車,車停妥後,薛女即自右後門下車,但她未注意後方車況,一推開門,騎機車的袁女就撞了上來。

袁女除機車毀壞,右脛骨也嚴重粉碎性骨折,另有血腫及骨頭破裂等傷害,經醫師診斷後,發現袁女行動力僅剩6成5,且要復健2年以上,袁女遂控告周、薛2人傷害,並求償250萬元;刑事部分2被告已被判有罪確定。

民事部分,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薛女未注意車後狀況即開門肇事,應負起賠償之責;周某則因違規停車,也應負起連帶責任,法界人士指出,若周某未違規臨停,即不必負連帶賠償責任,由開車門的薛女單獨賠償即可。

法官在考量被害人所受傷害,認為袁女應可請求賠償醫藥費、精神慰撫金等共138萬餘元,但案發地繪有槽化線屬禁止跨越之地,袁女卻騎機車經過,應自負3成過失責任,賠償金應打7折為96萬餘元,另再扣除她已支領的保險費26萬餘元,判決袁女可獲賠70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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