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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有條件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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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三日電)加班費是否需要納入所得稅申報,財政部北市國稅局表示,只要符合條件,就可免納所得稅。

五月報稅時間越來越接近,相關的納稅問題也越來越多,北市國稅局指出,近來接到不少納稅義務人詢問有關加班費免納所得稅的規定。

國稅局指出,加班費免納所得稅可分三個部分,只要是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就可免納所得稅。另外,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的限度內領取的加班費,也可免納所得稅;不過,國稅局也表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天不得超過12小時,且延長的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

國稅局還表示,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工作獲得的加班費,只要金額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標準範圍內,也可免納所得稅,且加班時數可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之工作總時數」內計算。

國稅局舉例,一公司員工一個月正常工作日,每日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不超過12小時的累計已加班時數為49小時,依規定其中46小時的加班費可以免納所得稅,超過46小時的3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

若這個員工在國定假日又加班8小時,只要他所領的加班費符合勞動基準法的標準,則8小時的加班費也可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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