腎源龐大 港集團式安排到粵換腎

醫生涉違法仲介病人到內地換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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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李真、吳雪兒香港報導/最近全國200多家勞教所被指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的器官並焚屍滅跡,而且在2001到2003是這類不法犯罪行為的高峰期,期間在中國各地進行的器官移植個案激增,香港人前往內地進行腎臟移植手術非常普遍。

香港一名市民的家屬最近也到內地進行了腎臟移植手術,過程中發現醫生很避忌和病人談及換腎的程序及細節。手術後,有一次到本地的「腎友會」開會的時候,更有在場的醫生表示,要換腎就要快,7月後費用會增加。本報記者向有關部門查詢時,更發現現行的法例對港人到內地進行器官移植,並無監管。

阿麗(化名)的家人最近到中國大陸進行了腎臟移植手術。她的家人患腎病幾年,且有惡化趨勢,去年底診治的醫生對她們表示,可以到國內換腎,並向家人介紹了「腎友會」。

阿麗後來得知,「腎友會」的成員都是曾經做過器官移植的病人及其家屬。她說,會友聯繫緊密,互相都熟悉,到該會經營的專門供應換腎病人需要物品的資源部買東西,都要出示會員證。

中介醫生拒透露換腎詳情

阿麗指醫生向其家人提及到國內換腎時,都不大願意詳細說明或提及關於手術的細節,遇到一些詢問,更會反問:「XXX(曾做手術的病人)不是已經告訴了你嗎?」

阿麗的家人等了2個月便等到了腎源,更提早到國內的廣州市第一人民醫院作準備。據說很多病人都是到該家醫院做腎臟移植手術的。阿麗的家人以10多萬元(港幣,下同)的價錢進行了腎臟移植手術,他們被告知費用當中的3萬元是買腎臟的費用,要付現金。

腎源龐大 七個人同時換

阿麗的家人本來是在隔離病房,但手術後不久就要轉到大房去,因為下一位病人要做同類手術,當時在大房已有6到7名剛做完腎臟移植手術的病人。

由於移植腎臟後身體情況出現反覆,院方建議阿麗的家人回港後到公立醫院的急症診室跟進。到了急診室,主診的政府醫生在阿麗家人輪候的地方大聲叫道:「為甚麼到內地換腎不通知我?」阿麗的家人向醫生表示已經通知了。醫生說:「我有一個特別號碼,為甚麼不打那個號碼找我?」醫生又對阿麗的家人說:「入急症就是不對的,要像其他人一樣輪街籌預約!」

阿麗指該名主診醫生是知道其家人到國內去換腎的,她認為醫生是為了不想與換腎事情扯上關係,故意在公眾場合作出如此的表現。

立法規管未阻嚇反增收入

阿麗表示,在上週的「腎友會」集會上,有醫生在解說腎移植情況時說,要換腎就要快,因為7月份會加價。現時換腎的費用需要10多萬元,但聽說7月份後,換腎便要45萬元左右,當中20萬元是給香港的費用,25萬元是內地的費用。

現時,港人到內地換腎,回港後主要是到政府醫院或私家醫生作醫療跟進。目前香港有4家政府醫院設有器官移植中心,包括伊利沙白、瑪麗、威爾斯和瑪嘉烈醫院。有私家醫生則表示,可為換腎提供「一條龍服務」,從安排換腎到事後跟進。

中共衛生部日前制定了《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暫行規定》,並將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提出,人體器官不得買賣;醫療機構臨床用於移植的器官必須經捐贈者書面同意;捐贈者有權在器官移植前拒絕捐贈器官。

港醫生:可介紹到粵換腎

有人以患者家屬身份打電話找香港某腎科醫生,對方非常謹慎,形容「事件敏感」,價錢等具體情況,要求記者最好帶病人面談。但言談中,他承認可以介紹病人到廣東省換腎。他聲稱自己不是直接參與,但就「負責準備好病人,將資料轉介給對方」。

問到腎源問題,該名醫生表示,最近腎源不算緊張,但估計過了7月就緊張了,希望符合換腎條件的最好早一些時間做。

他並保證腎源健康。但被問到是否法輪功學員的器官時,他刻意迴避,只說器官來源,內地的官員都承認來自死囚。

記者質疑指出,死囚只是在某些敏感日期才有啊。該醫生就表示,詳情見面的時候再解釋。
以香港衛生署網頁的統計數位來看,以腎臟為例,每年約有1,000人排隊等候移植腎臟,但包括死後捐贈以及親屬等活體捐贈的,04年為81例,05年只有49例。

所以有醫生說需要等20年才能換到腎臟,而且優先提供給年齡小於50歲的患者。這也造成很多香港人到中國大陸,特別是廣東省換器官的主要原因。

衛署:赴大陸換腎無王管

衛生署器官移植科謝肇彬說,對於港人自己到境外特別是中國大陸換器官,不屬於香港監管範疇,目前的資料也沒有統計實際有多少人到內地換器官。換句話說,政府對於港人去內地做器官移植手術的監管可以說是空白的。

對於有香港醫生或在香港的仲介公司介紹香港病人到中國大陸接受器官移植、其中涉及金錢交易是否違法的問題,謝肇彬說,需要詳細研究法例才予以作答。其後,謝肇彬昨日以書面回覆:「香港法例第465章《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4條訂明禁止將人體器官作商業交易。

伊利沙白醫院器官移植聯絡主任黃嘉慧表示,香港法例規定,禁止將人體器官作商業交易。她指出,凡是刊登廣告,包括在互聯網發佈消息,以及通過醫生轉介到中國大陸換器官,有金錢交易都屬於違法。

附:香港《2001年就制定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4.禁止將人體器官作商業交易

(1) 任何人就任何經已或將會於香港或外地自任何去世或在生的人身上切除,並擬於香港或外地移植於另一人體內的器官,在香港作出以下作為,即屬犯罪—

(a) 為該器官的提供或亦提供該器官的要約而作出或接受付款;
(b) 謀求尋覓願意為獲取付款而提供該器官的人或為獲取付款而要約提供該器官;或
(c) 提出或商議作出任何安排,而該等安排涉及為該器官的提供或提供該器官的要約而作出付款。

(3) 在不損害第(1)(b)款的規定下,任何人安排發布或安排分發,或知情地發布或知情地分發以下廣告,即屬犯罪—

(a) 邀請任何人士為獲取付款而提供任何經已或將會於香港或外地自任何去世或在生的人身上切除,並擬於香港或外地移植於另一人體內的器官的廣告,或為獲取付款而要約提供該等器官的廣告;或
(b) 顯示刊登廣告的人願意提出或商議作出第(1)(c)款所提述安排的廣告。

(8) 任何人犯本條所訂罪行,如屬首次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其後各次定罪,均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1年。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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