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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持禮券購物金額為零的發票不能兌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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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一日電)近來各區國稅局常接到以禮券購物可否索取統一發票的詢問,國稅局指出,如果是現金禮券在購物時應開發票,商品禮券則無。且如果使用提貨券時,店家開出銷售額為零的統一發票,收執聯也不可兌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商品禮券是於禮券上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的貨物,而現金禮券僅於禮券上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

所以,營利事業發行商品禮券時,既已載明兌付一定數量貨物,因此應於出售禮券時就開立統一發票,等到兌換貨物時,則不需再開立一次統一發票。至於發行現金禮券時剛好相反,於出售時無須開立統一發票,等到持有人用以兌購貨物時,再依實際兌購貨物的品名、數量,由兌付貨物的營業人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雖然店家發售商品禮券時,已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但有些消費者持商品禮券購物時,一些店家如百貨公司會開立銷售額為零的統一發票。國稅局指出,銷售額為零的統一發票收執聯,與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款規定不合,也就是說,不得兌獎。

不過,如果消費者在使用商品禮券時,也有另外購物,也就是統一發票收執聯雖載有提貨券或禮券字樣,但合計欄仍有交易金額者,還是可兌領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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