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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公共险消费场所 最重可勒令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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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文宗台北二十七日电)“台北市消费场所强制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实施办法”规定,应投保消费场所未依规定投保,可罚锾新台币三万元至十万元,最重可勒令停业;台北市商业管理处今天呼吁相关场所尽速投保,以免受罚。

商管处指出,应投保消费场所包括娱乐消费场所,例如视听歌唱、观光理发、三温暖、公共浴室、舞厅、舞场、酒家、酒店、特种咖啡茶室、电子游戏场、录影带播映场所及总楼地板面积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供商品批发、展售或商业交易等十三类场所。

商管处表示,应投保消费场所,以场所或经营主体为一投保单位,每一场所最低保险金额为每一人身体伤亡三百万元、每一意外事故伤亡一千五百万元、每一意外事故财产损失两百万元等。

商管处说,未依规定投保,可罚锾三万元至十万元,最重可废止营利事业登记证并勒令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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