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根 : 聖女——王文怡

拷問美國司法——法律業外人士斗膽再論法律精神

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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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1日訊】筆者曾於2006年1月21日在大紀元網站發表文章《從中共的司法腐敗吁退黨——法律業外人士試論法律的精神》。今就王文怡女士因4月20 日在白宮南草坪舉行迎胡儀式時向布、胡喊話而招惹官司,筆者斗膽再論法律精神。

一、進入主題前,筆者首先提出一個假設命題

假如基地組織在對美國世貿大樓發動「9.11」恐怖攻擊的前一刻,被一名美國導彈兵首先發現,因來不及接受上司的指示,私自開火擊毀了恐怖攻擊機,而使世貿大樓安然無恙。請問,依美國的法律,對該士兵無視上司的行為應給予怎樣的懲處?

無疑,這位士兵的作為是違反作戰常規的。不過,筆者可以肯定的是:這位士兵一定會成為名垂青史的功臣,而絕不會遭到法律的追究。

何以言之?蓋因在保衛國家安全而情況又十分緊急的大背景下,保衛國家安全的實效本身高於一切在以保衛國家安全的宗旨的指導下制定的保衛國家安全的作戰程序,無疑也。程序再科學、再嚴謹,也是為取得保衛國家安全的最佳實效而制定,當這個程序於特殊情況下會造成貽誤戰機的時候,暫時拋棄它,便可以取得保衛國家安全的最佳實效的時候,你還能用這個程序去判斷行為人的對錯嗎?

此時,假如把保衛國家安全的實效比作上位法,那麼,保衛國家安全的作戰程序最多算是個下位法。下位法又怎能去判斷或懲治符合上位法的行為呢?

這便是法律業外人士對法律精神的理解。

遺憾的是,因為在「9.11」恐怖攻擊的前一刻沒有出現一名這樣違反作戰常規的導彈兵,才使世貿大樓被夷為平地,一時間成為一片狼藉的廢墟,使美國蒙羞並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

二、試論法律的精神

1、下位法不能違犯上位法,任何法律不能違憲是一條重要的法律原則。

從法律上來說,王文怡女士4月20 日在白宮南草坪舉行迎胡儀式時向布、胡喊話這個案子是對美國憲法的考驗。從整個美國憲法制度來看,王文怡的行為完全是無罪的,並且受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她的行為完全符合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的公民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

翌日美國聯邦檢察官認為王文怡女士對胡錦濤進行了人身(personal)語言攻擊,因而指控王文怡恐嚇(intimidating)、強迫(coercing)、威脅(threatening)、和騷擾(harassing)了外國官員。

在這四個指控詞中強迫和騷擾根本就站不住腳,在那種公共場所,王文怡沒有對胡錦濤採用任何強迫和騷擾手段。胡錦濤願意聽則聽,不願意聽也沒有人強迫他非聽不可。事實上也正是這樣,除了開始時胡錦濤在接翻譯的茬的空間可能聽了片言隻語外,他的確沒有理睬王文怡,而是照本宣科的講他的話。沒有證據證明胡錦濤聽清了王文怡的喊話。所以說「強迫」和「騷擾」根本就是強加之罪。

那麼,王文怡女士到底喊了些什麼呢:
「布什總統,請制止他迫害法輪功。
「布什總統,請制止他繼續殺人。
「停止迫害法輪功。
「如果繼續迫害法輪功,你所剩的執政時間不多了!
「法正天地,現世現報。
「法正乾坤,邪惡全滅!
「法輪大法好!」

按有良心並具有中國文化背景的人的理解:前兩句是出於對民主國家的總統布什的信任及求助;第三句是羊(法輪功修煉者)對狼喊:不要再繼續吃我們的肉了;第四句是在生命受到巨大威脅的時候,羊(法輪功修煉者)沒有對狼放棄勸善;後三句是在生命受到巨大威脅的時候,體現羊(法輪功修煉者)的正信、正念的不滅與不屈。絕不含有對胡本人的任何的人身攻擊。

這裡哪有什麼「恐嚇」與「威脅」呢?

總之,整個事件中王文怡除了大聲為法輪功疾呼外,沒有說一句「恐嚇」、「強迫」、「威脅」、和「騷擾」 胡錦濤個人的話。

退一萬步講,就算是對胡造成了「驚嚇」,那麼,這個大背景又是什麼呢?

中共鎮壓和屠殺法輪功學員已六年有餘,在中共活摘和販賣法輪功學員器官的前提下,美國政府沒有將督促中共政權停止鎮壓與迫害法輪功學員列入胡布會談的議題,世界各大媒體仍然噤聲。

美國的憲法應該是捍衛人權與言論自由的,不該是保護吃人的頭狼不受驚嚇的吧?

如果以恐嚇(intimidating)、強迫(coercing)、威脅(threatening)、和騷擾(harassing)了外國官員的不實罪名判王文怡女士有罪的話,是不是違犯了美國憲法的精神呢?這與判前面假設中「因來不及接受上司的指示,私自開火擊毀了恐怖攻擊機,而使世貿大樓安然無恙的導彈兵」有罪有什麼區別呢?

2、法律是有源之水,還是無本之木

法律獨立於行政權之外是必要的,難道法律可以獨立於道德之外嗎?如果是這樣的話,法律的源泉又是什麼呢?請美國的法律界人士告訴我!

眾所周知,從淺層次講,法律是由立法機關制定,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道德是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和規範。都屬於行為規範的範疇,它們的正確的關係應該是怎樣的呢?

法律約束的是突破道德底線的行為;道德譴責的是影響大家共同和諧生活的行為。顯然,道德高於法律,法律是用國家強制力維護道德底線。道德是法律的源泉。道德是母法,憲法在道德面前亦屬下位法,更不用說其它憲法之下的下位法了。無論任何情況下,因為執行任何法律而造成與道德相悖的後果,都是違背了母法,違背了法律精神。一貫造成與道德相悖的嚴重後果的法律便是惡法、邪法!法律尊重道德便成為有源之水,否則,便是無本之木。

三、聖女王文怡

在瞭解中共正在大量從法輪功學員活體身上摘取器官並販賣的罪惡行徑、聆聽布什根本就沒有提及要求中國政府停止鎮壓與迫害法輪功、又眼見得胡錦濤在道貌岸然地誇誇其談蒙蔽更多世人而全球各大媒體又普遍噤聲的緊急關頭,有著醫生以救人為天職的崇高道德這位女子—王文怡女士顧不上別的了,冒著被中共特務幹掉的危險竭力喊出:「胡錦濤,如果繼續迫害法輪功,你所剩的執政時間不多了!」這需要何等的勇氣?這背後有著怎樣的崇高道德作支撐?

僅憑這一喊,就從一位普通的女子喊成了一位超凡脫俗、清麗高尚、一塵不染的聖女—王文怡!

面對中共惡狼邪惡、狡詐的吃人本性,世人皆知其十惡不赦,但作為國家首腦對此羞羞答答、不忍啟齒;各大媒體噤聲。當王文怡因一聲吶喊而成為聖女的時候,我們所有的人難道不感到慚愧嘛?

四、是聖女王文怡拷問美國司法,還是美國司法裁量聖女王文怡

1、中共是一個走向國家恐怖主義的邪惡政權。在江澤民治下,中國政府對法輪功的鎮壓駭人聽聞,甚至大批量地從法輪功學員身上活體摘取並販賣器官,簡直比豺狼更凶殘。而胡錦濤上台以來,他延續了江澤民的政策,繼續迫害殘殺法輪功學員,成了這群惡狼的魁首。做賊心虛的傢伙,唯恐美國在人權和法輪功問題上與其叫板,所以,中共憑藉佔有兩千億美元貿易差的優勢,不在乎跟微軟和波音簽點兒合同,表面從經濟貿易上給美國一頂點兒實惠堵一下美國的嘴,又在美國接待胡錦濤的規模方面斤斤計較,虛晃一槍,實際是與美國耍了一出圍魏救趙、暗渡陳倉的把戲。說白了就是要掩蓋自己殺人的劣跡,又要看看美國的態度,尤其要看美國對其屠殺法輪功的態度。

2、聖女王文怡喊話的時候,一名中共特務(中國記者)不但搶走了王文怡的橫幅,還對她不斷地拉拉扯扯、掰脖子、按肩膀、捂嘴巴、也不知還對王文怡說了什麼恐嚇和威脅的話。他可是「恐嚇」、「強迫」、「威脅」、和「騷擾」樣樣都干。如果是在中共國,還說不定他會對王文怡幹些什麼呢?他掰著王文怡的脖子,按著她肩頭的手時時不離要害死穴,哪一招不暗藏殺機?

行文至此,聖女王文怡與中共的一正、一邪,一道、一魔應不證自明瞭吧?

為什麼警察沒來抓他這個恐嚇、強迫、威脅、和騷擾聖女王文怡的傢伙呢?為什麼沒有人替聖女王文怡要回她的橫幅呢?

這便是聖女王文怡對美國司法的拷問!

筆者在此不禁要問:難道美國司法還要給聖女王文怡代表的崇高的道德治罪量刑不成?

結語:聖女王文怡總有被舉世公認的一天,但願到那時,美國司法有對聖女崇敬的資格,不要只給自己留下對聖女懺悔的機會。切,切!@

2006年5月20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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