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靜案的法官,你還要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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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5日訊】湖南女教師黃靜裸死案日前宣判。法院沒有支持公訴人強姦(中止)罪的指控,並宣佈被告人姜俊武無罪。

有人把這解讀為證據不足,甚至有人稱這是「疑罪從無」原則的勝利。

那麼,判定強姦(中止)罪,到底需要什麼證據呢?

強姦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兩個:一,發生了性行為;二,被告人違背婦女的意志、採取了暴力、脅迫等手段。

黃靜案這兩方面的證據都很充分。一,現場帶精液的衛生團充分證明姜俊武實施了性行為並得到了性滿足。姜俊武也不否認這一點。二,黃靜身上「較大範圍皮下出血及表皮剝脫、以及右下肢膝關節內側皮膚皮下出血」足以證明姜俊武採取了暴力手段,並違背了黃靜的意志。

如果說這樣的證據還不足,還能找到什麼樣的證據呢?現場沒有第三者,受害人已經死亡,對受害方來說不可能找到人證。實際上,絕大多數強姦案都沒有目擊證人。如果像這樣的案子還算證據不足,那無異於告訴強姦者:作案後最好把被奸者殺掉,這樣就不會被判為強姦罪!

唯一可能「爭議」的是,姜俊武的精液沒有出現在黃靜的陰道裡。但沒有插入陰道,也可以構成強姦罪。更何況,公訴人指控的是「強姦中止」(黃靜父母對這樣的指控就很滿。他們認為應該是強姦罪,不存在「中止」的問題)。這就更不成其為問題了。實際上,姜俊武和法官也沒有糾纏於這個問題。

法官為什麼不採納公訴人的意見呢?判決書中說:「2003年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姜俊武留宿於黃靜的宿舍並提出與黃靜發生性關係時,被害人黃靜表示要等到結婚時再行其事,姜尊重戀人黃靜的意願,而採用較特殊方式進行性活動。其主觀上沒有強姦的故意,客觀上沒有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之性交的行為,不符合強姦罪構成要件,不構成強姦罪。」很明顯,姜俊武的救命稻草問題是「意願」。黃靜身上有那麼嚴重的傷,竟然還說「尊重黃靜的意願」,又竟然說「沒有強姦的故意」—— 在受害者已死的情況下,如果纍纍傷痕還證明不了故意,還有什麼能證明「故意」呢?!既然法院也認定黃靜身上的傷痕是姜俊武「強扳」所致,怎麼在判決時又把這個關鍵問題給「忘」了呢?

法官之所以下如此荒唐的認定,是因為後來「黃靜說不要後,他就騎在黃靜的胸上完成了性行為」。可是這是事實嗎?沒有任何證據,完全是一面之詞!法官憑什麼認定這是事實呢?

出於自保的本能,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自利的傾向。尤其是在另一方當事人已經死亡、無人對質的情況下,法官更應該對被告人的供述持懷疑態度。如果沒有證據印證他的話,就不應輕易採信。更何況他的說法根本不合情理。

一方是鐵證如山,一方沒有任何證據。然而,法官竟然對鐵的事實視而不見,反而採信了沒有證據而且近乎荒唐的說法——這公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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