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在新:公安適用違憲的法進行非法的處罰

楊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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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5日訊】今年二月份,當時以北京高智晟等人發起的絕食抗暴運動正在如火如茶之際,中共即將於3月5日召開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此時此刻中共方面如熱鍋上的馬蟻,擔憂維權抗暴運動對其構成所謂的威脅,因而極力打壓抓捕軟禁恐嚇阻止維權人士聚集北京。

2006年2月16日晚11時多,由廣西公安廳的國保親自在合浦公安局指揮,由北海市公安局和合浦縣公安局的信息管理科七八個人翻牆進入合浦縣華僑中學敲響楊在新(律師)的二幢303號房的住宅,以楊在新涉嫌捏造歪曲事實煸動擾亂社會秩序為名傳喚楊在新到合浦縣公安局接受訊問。

事實證明,是廣西公安廳指揮北海市、合浦縣公安局捏造歪曲事實非法傳喚楊在新到合浦縣公安局,再進一步搜查楊在新所謂的違法證據,以便達到拘留楊在新,從而阻止楊在新到北京與高智晟律師會合,參加絕食抗暴運動。希望我們的子孫後代記住廣西以上三級公安機關這一無法無天的非法行為。

在廣西區公安廳國保人員的指揮下,合浦縣公安局實在無法在楊在新的身上找不出能拘留楊在新的證據材料,就動員北海市公安局監管科的楊在新老鄉及親戚沉允逸來勸說楊在新不要上北京,被沉允逸拒絕後,又動員北海市公安局的原法制副科長楊偉興來做楊的思想工作。楊在新當時看到在北京的許多維權人士被抓的抓、被軟禁的軟禁,就口頭答應廣西區的國保人員,在兩會期間暫不上北京,但保留在原地呼籲維權的權利。當時廣西區的國保人員還答應恢復楊在新的律師執業工作。其實他們從來沒有講任何信用的,許萬平案件就是一個沉重的教訓,希望我們的朋友要記住。

合浦縣公安局在確實沒能找到楊在新的任何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就拚命加班加點連夜翻閱楊在新的電腦主機,終於找出《反分裂出爐三天,香港冒出一個新黨要斃掉中共》和《被共產黨混淆的若干概念解析》以及《有一種鬼子叫共寇》三篇文章,認為楊在新違反《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作出對楊在新警告及罰款伍佰元的處罰。

楊在新認為,該「管理辦法」的規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違反了《憲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因此是無效的非法的法,因而拒絕履行公安機關的上述處罰。

2006年7月20日,廣西合浦縣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書》,裁定強制執行公(信)決字〔2006〕第20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楊在新面對中共公安機關的以上非法行為,與其通過法律程序鬥法是徒勞的,通過公佈相關資料讓全世界都來瞭解其中的真相才是對中共的非法行為最好的揭露,同時希望海內外朋友能在經濟上捐助以度過難關,以勉中共的竊笑。

楊在新的匯款資料是:
住址:廣西合浦縣華僑中學教師宿舍。
郵編:536100。
銀行賬戶:中國農業銀行合浦縣支行營業部。
卡號:95599 8123 9453 608112。

聯繫方式是:
電話:13517591721、13517898996。0779-7208807。
skype:bbhyang3008.
MSN:bbhyang3008@hotmail.com.
QQ:546990830(已被中共查封無法登陸)

附相關材料

1、反分裂出爐三天!香港冒出一個新黨要斃掉中共
網頁鏈接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5/3/17/35000.html

2、被共產黨混淆的若干概念解析
網頁鏈接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5/7/18/36865.html

3、有一種鬼子叫共寇(組圖)
網頁鏈接http://www.kanzhongguo.com/news/pub/view.php?aid=86015

4、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網頁鏈接http://210.72.100.6/政策法規/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htm

5、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文)
網頁鏈接
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1060/2391834.html

6、
合浦縣公安局
傳喚證
公(治)行傳字(2006)第2號

楊在新:

因你涉嫌捏造歪曲事實煸動擾亂社會秩序,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限你於2006年2月17日00時35分到合浦縣公安局接受訊問。

2006年2月16日(合浦縣公安局印章)

合浦縣公安局
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公(信)決字〔2006〕第20號
被處罰人(單位)楊在新,男,1952年6月15日生,現住合浦縣華僑中學。

現查明2006年2月16日晚,我局在扣押楊在新電腦主機內查獲其利用國際聯網查閱複製的《反分裂出爐三天,香港冒出一個新黨要斃掉中共》、《被共產黨混淆的若干概念解析》、《有一種鬼子叫共冠》等攻擊、否定中國共產黨的信息。

以上事實有查獲楊在新電腦、檢查筆錄、楊在新陳述。

根據《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決定給予楊在新警告並處罰款伍佰元的處罰。限你(單位)於2006年3月3日前到建設銀行合浦縣支行繳納罰款。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合浦縣人民政府或者北海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06年2月17日(合浦縣公安局印章)

廣西壯族自治區合浦縣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申請人合浦縣公安局。住所地,合浦縣廉州鎮中山路。
被申請人楊在新,男,現住合浦縣華僑中學宿舍。

申請人合浦縣公安局申請強制執行其作出的公(信)決字〔2006〕第20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處罰決定的合法性進行了審查。

本院認為,申請人申請執行的公(信)決定〔2006〕第20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準確,應准予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部題的解釋的第九十三條之規定載定如下:

申請人合浦縣公安局申請強制執行的公(信)決字「2006」第20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本了院准予執行。

本裁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或者睛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判長 楊永波
審判員 張興桃
審判員 陳崇耀
二00六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 鐘霞
@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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