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氏三家失家失業奇冤坐牢簡介

【大紀元1月19日訊】早於2003年五月間,正是中國大陸非典肆虐嚴重失控之時,經中共領導下的北京宣武區人民政府以舉辦奧運會需要為由,開展了一場官商地痞流氓相勾結施以政權代國法,流氓地痞代政府,政府特權單方定價強拆強遷不合情理的枉法,暴政,邪惡,嚴重踐踏合法公民權益滅絕人性,恣意妄為,不顧人民實際生存困難與死活,只給政府單方強權房屋作價的補償強拆打砸浩劫民財移民大戰.

一.強拆房屋經過:

(1)戶主葉國強一家三口,夫婦系政府相關部門鑒定並發證的殘疾人,其子當時在校讀書.經委託胞兄葉國柱與開發商相談,在開發商哄騙不符實際居住情況下,雙方口頭協議商定葉家三處最晚建於80年代長期居住的自建房按三處分別辦理拆遷補償事宜,每處可得補償款11.5萬圓.但在只付給了一處補償款後,就隨原經政府部門批准的為照顧重殘人生活兩處唯一生存來源的商業用房一併強拆.沒有再付給一分錢或相應安置.

(2)戶主葉紹炎承租的光明裡9樓7號三居室,在任何手續字未簽的前提下,政府市政管委,土地房屋管理局單方白紙黑字承諾,三個月內提供一處不低於所拆面積的房屋,沒有通知戶主,悄悄將通知粘貼在門窗玻璃處,兩天後即被強行連同80歲的多病老伴和家人架出唯一賴以棲身的家門.事發至今幾度春秋依舊沒有落實承諾,或給予相關安置.

(3)戶主葉國柱與妻子,次子共同居住在購買始建於1949年之前的三間36米的集體所有制平房.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為證,葉國柱一家所居三間36米的房屋,僅可得補償款9.5萬圓.故未同意上述拆遷補償辦法,隨後被政府強拆至今未解決.其家人現依舊借宿親友或露宿天地間,後政府部門又將其一家用於生存僅剩的經商報刊亭偷走並取消,

二.私有財產損失問題:從強拆現場和搬運過程,所有葉氏家人被強迫離開,無奈只好任由區政府組織的民工城管人員浩劫損壞我們私有財物除被棄於強拆房屋廢墟中.其餘因野蠻裝卸缺胳膊短腿的生活日用品被政府拉至位於荒郊曠野的簡易房中存封.葉氏老少三代露宿街頭,瞬由原本小康和睦幸福之家變為赤貧,淪落成政府特權枉法造成的新生乞丐.

三.被法院接旨枉法判尋釁滋事坐牢原因:

(1)葉國強夫婦在其胞兄葉國柱一家人照看下,雖被迫一同露宿街頭乞討慘生,並忍受躲避不明身份人的多方面威脅,但堅信依靠黨和政府能為民做主,依法遵規守紀逐級信訪走訪黨政部門終未得到政府相關法律援救與保護.在難以忍受病痛折磨,當時在校讀書的孩子因無家可歸又無錢被迫失學浪跡社會無力回天,實情悲憤下跳金水河尋輕生未果,獲救後法院以給黨政臉上抹黑,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為由判尋釁滋事罪入獄兩年.

(2):葉國柱在胞弟判刑入獄後,依然充分堅信黨和政府,繼續依憲依法維權多方逐級上訪揭露原腐敗權貴對人民犯下的罪惡行徑,惹惱權貴官員枉法拘留他兩次未解心頭之恨.就在其抗議暴政為爭取落實國家尊重保障人權納入憲法的公民權益,依憲法賦予公民權利向公安機關遞交了申請遊行書後,黨政內腐敗權貴下令法院同以尋釁滋事罪判我兄葉國柱有期徒刑4年.

四:看守所,獄內警察受唆無忌殘暴對我二人施酷刑:

為博權貴心悅,更為完成強迫認罪服法阻止申訴工作換取薪金養家餬口,不顧黨紀國法天良人性正義喪盡的獄卒,在我們身上用盡了手銬腳鐐電棍電椅繩綁吊打……毒酷之刑我們都親身嘗遍傷痕纍纍,精神身體受到嚴重摧殘.獄內得不到醫療保障,千求萬拜服用來之不易的藥品,也不過是國家早已明令禁用淘汰劣質藥.更不必詳述嚴重超時超強度為監獄出口創匯所付出的辛勞.總之服刑人員免談夢幻人權,只是廉價創收勞工而已.

五:葉氏三家現狀:

(1) 年過八旬以老年癡呆大小便失禁的葉紹炎和身患癌症晚期且多病的老伴相依.現依舊借居外孫子的房屋,外孫為盡孝順之道只好攜妻帶女異鄉租住.(注:二位老人為國家建設辛勞一輩子未曾享受原單位一磚一瓦)

(2):葉國柱仍奇冤忍受酷刑繼續為囚,其子事發至今飢寒交迫無家可歸,憂鬱思父之情造成心臟病高血壓等.

(3):去年9月底刑滿釋放出獄的葉國強和家人,歷盡艱辛和萬苦,終於今年4月底告別了街頭,橋洞下棲身淒慘生活,住進了政府提供的22米廉租平房,並得到每人每月300圓的最低生活保障.

六:求助與心願

懇求世界各界媒體人權機構,善良仁義之士多多關注呼籲中共早日落實人權保障,將我所述事實真相公佈於眾.敬盼叩謝能通過各種渠道轉呈告知中共首腦,中國弱勢百姓深受黨政內腐敗黑惡勢力欺壓凌辱無辜坐牢慘遭迫害之實情,能微服私訪體察民情民意,真正做到執政為民立黨為公,共創和諧社會.

以上我所講述的情況千真萬確我負一切法律責任

中國北京宣武殘疾人葉國強
86-10-63658471

葉國柱證據目錄

1. 宣武區政府2004年6月10日致北京市人大代表吳青《北京市第十二屆人大二次會議(平類)第599號建議的辦理報告[A3]》;
2. 2004年9月25日《北京青年報》第一版第四條刊登的《葉國柱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
3. 2003年5月2日,葉國強與北京市宣武區市政管理委員會所簽訂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書》;
4. 宣武區政府集資辦1984年11月1日出具的證明;
5. 宣武區政府規劃管理科1985年4月11日繪製的圖紙;
6. 宣武區天橋辦事處城建科1987年4月8日出具的《關於葉國柱同志在永內西街建小房之事經過》;
7. 君華天酒家《稅務登記證》;
8. 葉國強飯館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9. 2003年5月23日拆遷現場照片;
10. 申訴人在鄰居家拍照的照片;
11.申訴人父親2003年5月23日的受害照片;
12.申訴人及弟弟葉國強上書黨中央、國務院、全國人大及其下屬的寄信憑證;
13. 證人王衛平的證言;
14. 具有申訴人狀書的2輛小三輪車的照片;
15. 《北京青年報》的相關報道。

具有申訴人狀書的2輛小三輪車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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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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