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氏三家失家失业奇冤坐牢简介

【大纪元1月19日讯】早于2003年五月间,正是中国大陆非典肆虐严重失控之时,经中共领导下的北京宣武区人民政府以举办奥运会需要为由,开展了一场官商地痞流氓相勾结施以政权代国法,流氓地痞代政府,政府特权单方定价强拆强迁不合情理的枉法,暴政,邪恶,严重践踏合法公民权益灭绝人性,恣意妄为,不顾人民实际生存困难与死活,只给政府单方强权房屋作价的补偿强拆打砸浩劫民财移民大战.

一.强拆房屋经过:

(1)户主叶国强一家三口,夫妇系政府相关部门鉴定并发证的残疾人,其子当时在校读书.经委托胞兄叶国柱与开发商相谈,在开发商哄骗不符实际居住情况下,双方口头协议商定叶家三处最晚建于80年代长期居住的自建房按三处分别办理拆迁补偿事宜,每处可得补偿款11.5万圆.但在只付给了一处补偿款后,就随原经政府部门批准的为照顾重残人生活两处唯一生存来源的商业用房一并强拆.没有再付给一分钱或相应安置.

(2)户主叶绍炎承租的光明里9楼7号三居室,在任何手续字未签的前提下,政府市政管委,土地房屋管理局单方白纸黑字承诺,三个月内提供一处不低于所拆面积的房屋,没有通知户主,悄悄将通知粘贴在门窗玻璃处,两天后即被强行连同80岁的多病老伴和家人架出唯一赖以栖身的家门.事发至今几度春秋依旧没有落实承诺,或给予相关安置.

(3)户主叶国柱与妻子,次子共同居住在购买始建于1949年之前的三间36米的集体所有制平房.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为证,叶国柱一家所居三间36米的房屋,仅可得补偿款9.5万圆.故未同意上述拆迁补偿办法,随后被政府强拆至今未解决.其家人现依旧借宿亲友或露宿天地间,后政府部门又将其一家用于生存仅剩的经商报刊亭偷走并取消,

二.私有财产损失问题:从强拆现场和搬运过程,所有叶氏家人被强迫离开,无奈只好任由区政府组织的民工城管人员浩劫损坏我们私有财物除被弃于强拆房屋废墟中.其余因野蛮装卸缺胳膊短腿的生活日用品被政府拉至位于荒郊旷野的简易房中存封.叶氏老少三代露宿街头,瞬由原本小康和睦幸福之家变为赤贫,沦落成政府特权枉法造成的新生乞丐.

三.被法院接旨枉法判寻衅滋事坐牢原因:

(1)叶国强夫妇在其胞兄叶国柱一家人照看下,虽被迫一同露宿街头乞讨惨生,并忍受躲避不明身份人的多方面威胁,但坚信依靠党和政府能为民做主,依法遵规守纪逐级信访走访党政部门终未得到政府相关法律援救与保护.在难以忍受病痛折磨,当时在校读书的孩子因无家可归又无钱被迫失学浪迹社会无力回天,实情悲愤下跳金水河寻轻生未果,获救后法院以给党政脸上抹黑,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为由判寻衅滋事罪入狱两年.

(2):叶国柱在胞弟判刑入狱后,依然充分坚信党和政府,继续依宪依法维权多方逐级上访揭露原腐败权贵对人民犯下的罪恶行径,惹恼权贵官员枉法拘留他两次未解心头之恨.就在其抗议暴政为争取落实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纳入宪法的公民权益,依宪法赋予公民权利向公安机关递交了申请游行书后,党政内腐败权贵下令法院同以寻衅滋事罪判我兄叶国柱有期徒刑4年.

四:看守所,狱内警察受唆无忌残暴对我二人施酷刑:

为博权贵心悦,更为完成强迫认罪服法阻止申诉工作换取薪金养家糊口,不顾党纪国法天良人性正义丧尽的狱卒,在我们身上用尽了手铐脚镣电棍电椅绳绑吊打……毒酷之刑我们都亲身尝遍伤痕累累,精神身体受到严重摧残.狱内得不到医疗保障,千求万拜服用来之不易的药品,也不过是国家早已明令禁用淘汰劣质药.更不必详述严重超时超强度为监狱出口创汇所付出的辛劳.总之服刑人员免谈梦幻人权,只是廉价创收劳工而已.

五:叶氏三家现状:

(1) 年过八旬以老年痴呆大小便失禁的叶绍炎和身患癌症晚期且多病的老伴相依.现依旧借居外孙子的房屋,外孙为尽孝顺之道只好携妻带女异乡租住.(注:二位老人为国家建设辛劳一辈子未曾享受原单位一砖一瓦)

(2):叶国柱仍奇冤忍受酷刑继续为囚,其子事发至今饥寒交迫无家可归,忧郁思父之情造成心脏病高血压等.

(3):去年9月底刑满释放出狱的叶国强和家人,历尽艰辛和万苦,终于今年4月底告别了街头,桥洞下栖身凄惨生活,住进了政府提供的22米廉租平房,并得到每人每月300圆的最低生活保障.

六:求助与心愿

恳求世界各界媒体人权机构,善良仁义之士多多关注呼吁中共早日落实人权保障,将我所述事实真相公布于众.敬盼叩谢能通过各种渠道转呈告知中共首脑,中国弱势百姓深受党政内腐败黑恶势力欺压凌辱无辜坐牢惨遭迫害之实情,能微服私访体察民情民意,真正做到执政为民立党为公,共创和谐社会.

以上我所讲述的情况千真万确我负一切法律责任

中国北京宣武残疾人叶国强
86-10-63658471

叶国柱证据目录

1. 宣武区政府2004年6月10日致北京市人大代表吴青《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平类)第599号建议的办理报告[A3]》;
2. 2004年9月25日《北京青年报》第一版第四条刊登的《叶国柱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3. 2003年5月2日,叶国强与北京市宣武区市政管理委员会所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
4. 宣武区政府集资办1984年11月1日出具的证明;
5. 宣武区政府规划管理科1985年4月11日绘制的图纸;
6. 宣武区天桥办事处城建科1987年4月8日出具的《关于叶国柱同志在永内西街建小房之事经过》;
7. 君华天酒家《税务登记证》;
8. 叶国强饭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9. 2003年5月23日拆迁现场照片;
10. 申诉人在邻居家拍照的照片;
11.申诉人父亲2003年5月23日的受害照片;
12.申诉人及弟弟叶国强上书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及其下属的寄信凭证;
13. 证人王卫平的证言;
14. 具有申诉人状书的2辆小三轮车的照片;
15. 《北京青年报》的相关报道。

具有申诉人状书的2辆小三轮车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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