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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4年大法官解释文 涉人权权力分立等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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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慧真台北一日电)新任大法官今天上任,回顾2003年十月一日至今大法官所受理释宪案中,不乏涉及人权、权力分立、政治等议题,所做成解释文造成重大影响。

2003年十月一日就任的司法院大法官十五人,包括司法院长翁岳生、前司法院副院长城仲模、大法官杨仁寿、林永谋、王和雄、谢在全、赖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义男、徐璧湖、彭凤至、林子仪、许宗力及许玉秀。

后因城仲模请辞及杨仁寿转任司法院公务人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人数减为十三人,其中翁岳生、林永谋、王和雄、余雪明、曾有田及廖义男等六人任期于今年九月三十日届满,经总统提名,立法院行使同意权,林锡尧、蔡清游、池启明、李震山等四位新任大法官今天上任。

回顾2003年十月一日至今,大法官共做成六十七号解释文,其中的解释文有助人权保障,如国内外人权团体关注的徐自强涉嫌掳人赎案,经检察总长三度提非常上诉遭最高法院驳回,大法官做成释字第五八二号解释,认为原判决不应引用共同被告不利于己的自白做为犯罪证据,剥夺被告被诘问权利,使全案可再提起非常上诉进行救济,目前则在台湾高等法院更六审中。

另外,行政院原定2005年七月一日实行“捺指纹领身份证”措施,引发侵犯隐私权争议。大法官做成释字第六零三号解释,认定户籍法第八条“换发身份证须按指纹”规定,形同强制按捺并录存指纹作为核发国民身份证要件,不符合于宪法保障人民资讯隐私权意旨,厘清争议后使换发国民身份证作业得以继续进行。

在权力分立议题方面,大法官也做出释字第五八五号、释字第六一三号重要解释,厘清立法院2004年八月间通过“三一九枪击事件真相调查特别委员会条例”,是否逾越权限,侵犯其他宪法机关权力,以及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组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是否逾越立法院权限,破坏宪政体制。

大法官释字第五八五号解释中,将真调会明定为“立法院行使调查权的特别委员会”,在此前提,大法官宣告真调会条例第八、第十三两条,绝大部分条文违宪,真调会所行使的公权力属于“立法权”范围,但有一定宪法上限制,权力也因此限缩。至于NCC是否违宪议题,大法官会议则做成释字第六一三号解释指出,NCC组织法第四条有关NCC委员由立法院政党比例选任的规定违宪,第十六条有关覆审的规定并无违宪。有关NCC委员选任的规定,至迟应在2008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去效力。

在重要政治议题上,众所瞩目的国务机要费案,经总统陈水扁就总统机密特权声请释宪,大法官作出释字第六二七号解释指出,总统依宪法及宪法增修条文所赋予行政权范围内,就有关国家安全、国防及外交资讯,认为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与国家利益而应属国家机密者,有决定不予公开的权力,为总统的国家机密特权。

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国务机要费案,在大法官释字第六二七号解释出炉后,经陈总统依解释文声请发还查扣国务机要费支付全部单据,合议庭基于有泄漏国家机密之虞,自今年六月二十九日起改采不公开审理,另外,陈总统再依六二七号解释意旨,将侦查卷宗附件编号十至十二号的三宗卷宗资料,重新核定为“绝对机密”,应永久保密,使全案审理又出现新变数。

另外,今年八月间大法官做成释字第六三二号解释指出,监察院是维系国家整体宪政体制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一环,立法院迟未行使监察委员人事同意权为违宪。监察院院长、副院长及监察委员因任期届满,而继任人选未适时产生前,立法者可以法律明定适当的机制,维系监察院的正常运行。解释文出炉后,陈总统何时重新提名监察院长、副院长与监委,立即成为政坛焦点。

翁岳生等六位任期届满的大法官在九月二十八日参与最后一次大法官会议,做成释字第六三三号解释,指真调会条例第八条之二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违宪,真调会不得对受调查者裁处罚锾,若要调用行政机关人员,须经被调用人员及行政机关同意。其余声请释宪条文并未违反宪法及释字第五八五号解释文意旨,于卸任前再次做成众所瞩目的解释文,引发政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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