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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小九及匯款周美青案 台北地檢署分案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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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二十八日電)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判決馬英九無罪。不過,台北地檢署於十一月間聲請併案審理的認領馬小九發票,以及馬英九轉匯至妻子周美青帳戶等案情,高院退回檢方另行偵辦。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錦村指出,將在收到判決書及相關卷證後,分案偵辦。

檢察官併案意旨指稱,馬英九領取特別費後,自稱先予以保管再慢慢支用,卻將其中款項轉入配偶周美青帳戶;另外,馬英九以特別費核銷所領養的愛心犬「馬小九」的動檢所留置費、健康檢查、住院醫療及其他代購品費用共計新台幣九千九百元。

由以上事實可知,馬英九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刑法第兩百一十三條罪嫌,且與高院所審理的特別費案具有同一事實或刑法修正前牽連犯的關係,屬於實質上及裁判上一罪。

高院指出,檢方所指馬英九按月匯款二十萬元轉入周美青帳戶的所為,檢察官並無起訴在案。而馬英九在本案所起訴罪名為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的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而併案意旨所載罪名為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兩百一十三條之罪,二者罪名也有不同,兩者並無同一事實實質上一罪關係。

另外,馬英九以特別費核銷所領養的愛心犬「馬小九」的動檢所留置費、健康檢查、住院醫療及其他代購品費用共計九千九百元部分,因屬於「單據核銷」部分,與本案屬於「領據列報」部分,二者性質截然不同,這部分併案事實與本案事實也無同一事實實質上一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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