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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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9日報導】(中央社台北二十九日電)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天通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這部法律自二零零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分總則、調解、仲裁、附則四章,共五十四條。依據新頒佈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為達到對勞動者給予及時法律救濟,將對部分的勞動爭議採行「一裁終局」。

新華社報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部分勞動爭議實行「一裁終局」,主要是因現行中國大陸勞動爭議體制是「協商、調解、一裁、兩審」,但一些用人單位通過惡意訴訟以拖延時間,加大勞動者維權成本,使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用人單位侵害時不能及時得到法律救濟。為解決這些問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部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有條件的「一裁終局」。

勞動者對「一裁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有六種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仲裁裁決被法院裁定撤銷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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