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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屋销售以营利为目的 明年起须课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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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三十日电)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指出,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购买房屋或标购法拍屋再予销售,如符合设有固定营业场(含网拍);具备营业牌号;雇用员工协助处理房屋销售事宜等其中一项条件者,自明年起,应依法课征营业税。

国税局指出,稽征机关受限于人力的限制,无法将所有个人售屋的案件均逐一查核,依据财政部函令规定,稽征机关系将个人每年度销售房屋(含法拍屋)达6户以上者(自用住宅用地、受赠取得及继承取得房屋应予排除),先行纳入查核范围,审酌交易频率及交易目的,详予查明后如是“以营利为目的”,予以课征营业税。

不过,国税局强调,如为检举案件,则不受 6户的限制,稽征机关均会着手进行调查。

国税局提醒,个人售屋有符合课征营业税标准者,不可以再申报财产交易所得,要记得办理营业登记,并按期申报营业税,以免遭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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