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法官不諱言誣告案背後的政治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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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0日訊】(大紀元記者如疆新加坡報導)新加坡初級法庭昨天就誣告法輪功學員的「7.12中使館抗議李嵐清案」做出判決,印度籍女法官Shobha Nair 判案件的唯一當事人黃才華 「以污辱性文字騷擾他人」罪罪名成立,罰款1千5百新元,如不交罰款,須服刑15天。法官拒絕了被告的保釋申請。黃才華抗議新加坡法庭的無禮起訴和不公正判決,拒交罰款,被迫入獄。

2006年7月12日,中共「610辦公室」頭目李嵐清應李光耀邀請在新加坡國立大學接受榮譽博士學位期間,黃才華像往常一樣在新加坡中國大使館前靜坐抗議,她那天打出的橫幅是「李嵐清迫害法輪功天理不容」,英文內容是「Bring Li Lanqing to Justice」。好幾個警察很快來到現場,將她帶上警車,帶到警署。黃才華之後被控「以污辱性文字騷擾他人」罪。

等待高庭判決結果 初庭法官推遲兩週宣判

4月17日,新加坡高等法庭曾就另一起類似的案件——「7.20中使館抗議中共迫害法輪功」案的上訴舉行聽證。去年7月20日,法輪功學員余文忠和黃才華在中國駐新加坡大使館對面和平靜坐,展示「7.20絕食抗議中共滅絕人性的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橫幅,被新加坡警方以同樣罪名起訴並於去年年底被判罪名成立。余文忠和黃才華為此分別入獄10天和15天,兩人不服判決,在獄中向新加坡高等法庭提出上訴。

余文忠和黃才華在陳詞中表示,中共迫害法輪功是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橫幅的內容所表達的也是這樣一個事實,目地是為了停止迫害,不具侮辱性。既然警察、主控官和初庭法官都認為中共迫害法輪功不是一個事實,那他們就需要以事實證明。

主控官夏宏俊說,黃才華和爾文忠面對的是雜項(公共秩序與騷擾)法令下的罪狀,只要符合控狀中所指的「可能對他人造成騷擾」中的「可能」,罪名既可成立。

高等法庭法官V.K. Rajah在聽取控辨雙方的辯論時,避免直接否認中共迫害法輪功的事實,但也措辭十分謹慎的表達了「即便迫害存在,所展示的文字也構成騷擾」的意思。 V.K. Rajah說:重要的是「是否你的行為使對方難堪。你所選用的文字用意是激怒或騷擾看到,或有可能看到他們的人,就構成犯罪」。他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V.K. Rajah 幾年前曾針對新加坡民主黨秘書長徐順全的妹妹徐淑珍的上訴做出類似判決。在那起案件中,徐淑珍手持透明膠片站在政府大樓外,含蓄地要求新加坡政府提高「透明度」,在初等法庭被判「騷擾」罪名成立。高庭聽證時,V.K. Rajah駁回徐淑珍的上訴,維持初庭原判。

昨天初庭法官宣佈她的判決時主要是以V.K. Rajah 以上的判例為依據的。在採用英國普通法(或稱習慣法)的國家,法官可以以建立案例的形式參與立法。近年來在新加坡,由V.K. Rajah法官所做出的上述「騷擾案」判例,以及由原大法官楊邦孝做出的「集會」案判例都常被援引。

法官Shobha Nair證實誣告案背後確有政治背景

法官Shobha Nair 在判決中特別強調說,李嵐清是「新加坡政府邀請的客人」,曾對新加坡和中國合作的蘇州工業園項目做出「重大貢獻」。新加坡此番邀請李嵐清來訪,是為了加強新中兩國之間的經濟貿易合作。她表示黃才華是有意選擇這段時間展示針對性的橫幅,意在騷擾和羞辱這位到訪的客人。

原大法官楊邦孝和李光耀過去在談到法輪功案件時,都說過「新加坡是一個小國,如何如何……」這樣一個國際關係的問題,而非法律問題。

法輪功學員一直指責李光耀和新加坡政府為經濟利益,主動參與迫害法輪功,並一再要求傳召主要決策者李光耀、黃根成等人出庭供證,以澄清事實,但對方一直在迴避這個問題,至今拒絕出庭。

昨天法官Shobha Nair的判詞再次說明新加坡這一系列針對法輪功的案子確如學員所說不是簡單的刑事案,而是有明顯的政治背景。

視頻:新加坡法官誣告法輪功學員案新進展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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