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法官不讳言诬告案背后的政治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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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0日讯】(大纪元记者如疆新加坡报导)新加坡初级法庭昨天就诬告法轮功学员的“7.12中使馆抗议李岚清案”做出判决,印度籍女法官Shobha Nair 判案件的唯一当事人黄才华 “以污辱性文字骚扰他人”罪罪名成立,罚款1千5百新元,如不交罚款,须服刑15天。法官拒绝了被告的保释申请。黄才华抗议新加坡法庭的无礼起诉和不公正判决,拒交罚款,被迫入狱。

2006年7月12日,中共“610办公室”头目李岚清应李光耀邀请在新加坡国立大学接受荣誉博士学位期间,黄才华像往常一样在新加坡中国大使馆前静坐抗议,她那天打出的横幅是“李岚清迫害法轮功天理不容”,英文内容是“Bring Li Lanqing to Justice”。好几个警察很快来到现场,将她带上警车,带到警署。黄才华之后被控“以污辱性文字骚扰他人”罪。

等待高庭判决结果 初庭法官推迟两周宣判

4月17日,新加坡高等法庭曾就另一起类似的案件——“7.20中使馆抗议中共迫害法轮功”案的上诉举行听证。去年7月20日,法轮功学员余文忠和黄才华在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对面和平静坐,展示“7.20绝食抗议中共灭绝人性的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横幅,被新加坡警方以同样罪名起诉并于去年年底被判罪名成立。余文忠和黄才华为此分别入狱10天和15天,两人不服判决,在狱中向新加坡高等法庭提出上诉。

余文忠和黄才华在陈词中表示,中共迫害法轮功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横幅的内容所表达的也是这样一个事实,目地是为了停止迫害,不具侮辱性。既然警察、主控官和初庭法官都认为中共迫害法轮功不是一个事实,那他们就需要以事实证明。

主控官夏宏俊说,黄才华和尔文忠面对的是杂项(公共秩序与骚扰)法令下的罪状,只要符合控状中所指的“可能对他人造成骚扰”中的“可能”,罪名既可成立。

高等法庭法官V.K. Rajah在听取控辨双方的辩论时,避免直接否认中共迫害法轮功的事实,但也措辞十分谨慎的表达了“即便迫害存在,所展示的文字也构成骚扰”的意思。 V.K. Rajah说:重要的是“是否你的行为使对方难堪。你所选用的文字用意是激怒或骚扰看到,或有可能看到他们的人,就构成犯罪”。他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V.K. Rajah 几年前曾针对新加坡民主党秘书长徐顺全的妹妹徐淑珍的上诉做出类似判决。在那起案件中,徐淑珍手持透明胶片站在政府大楼外,含蓄地要求新加坡政府提高“透明度”,在初等法庭被判“骚扰”罪名成立。高庭听证时,V.K. Rajah驳回徐淑珍的上诉,维持初庭原判。

昨天初庭法官宣布她的判决时主要是以V.K. Rajah 以上的判例为依据的。在采用英国普通法(或称习惯法)的国家,法官可以以建立案例的形式参与立法。近年来在新加坡,由V.K. Rajah法官所做出的上述“骚扰案”判例,以及由原大法官杨邦孝做出的“集会”案判例都常被援引。

法官Shobha Nair证实诬告案背后确有政治背景

法官Shobha Nair 在判决中特别强调说,李岚清是“新加坡政府邀请的客人”,曾对新加坡和中国合作的苏州工业园项目做出“重大贡献”。新加坡此番邀请李岚清来访,是为了加强新中两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合作。她表示黄才华是有意选择这段时间展示针对性的横幅,意在骚扰和羞辱这位到访的客人。

原大法官杨邦孝和李光耀过去在谈到法轮功案件时,都说过“新加坡是一个小国,如何如何……”这样一个国际关系的问题,而非法律问题。

法轮功学员一直指责李光耀和新加坡政府为经济利益,主动参与迫害法轮功,并一再要求传召主要决策者李光耀、黄根成等人出庭供证,以澄清事实,但对方一直在回避这个问题,至今拒绝出庭。

昨天法官Shobha Nair的判词再次说明新加坡这一系列针对法轮功的案子确如学员所说不是简单的刑事案,而是有明显的政治背景。

视频:新加坡法官诬告法轮功学员案新进展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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