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內政部擬修法 要求房仲業限期繳營業保證金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4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二十五日電)內政部政務次長林美珠今天表示,為有效管理經紀業及保障消費者交易權益,內政部主張修改「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使房仲經紀業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應限期完成繳存營業保證金、加入登記所在地同業公會及置專任經紀人等義務。

林美珠中午向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內政政策小組成員報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的規劃進度。

她提出的書面報告指出,為便利實務行政管理的需要,主張應規範房仲經紀業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須限期完成繳存營業保證金、加入登記所在地同業公會及置專任經紀人等義務;有必要增訂經紀人簽章的重要交易文件,包括不動產承租、承購委託契約書等應有保存期限的規範,並得以電子文件方式保存,以有效管理經紀業及保障消費者交易權益。

林美珠說,因應各經營不動產仲介業務者合作共用資訊系統組成聯賣資訊網的新興交易型態,有必要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增列聯賣服務的用辭定義、經紀業參與聯賣服務的義務與損害賠償責任。

她說,為提升房仲經紀業從業人員的素質與專業形象,內政部主張應修法使營業處所僱用經紀營業員數,由原本每逾二十名,調整為每逾十五名,應增設專任經紀人一人,新規定應於條例修正公布日一年後施行。

林美珠表示,為加強不動產交易安全機制,擬增列經紀業受託代理標購法院或公正第三人拍賣的不動產時,應履行解說不動產說明書的義務;增列經紀業提供的不動產買賣或租賃定型化契約書,應賦予當事人契約審閱期間的規範;增列經營不動產拍賣的代理標購或出售者,適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她說,截至今年三月底,申請許可經營不動產經紀業者計有五千二百七十三家;其中完成設立備查者計有三千五百八十一家,核發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計五千二百三十三張,核發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計八萬七千三百四十七張。相信未來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完成修法後,能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與經紀業者服務效能。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