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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部:本人或配偶不得报教育学费扣除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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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九日电)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表示,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是指受纳税义务人申报扶养子女,就读经教育部认可的大专以上院校,才可以列报扣除(但空中专校、空中大学、五专前三年及公费生除外),且每一户最高可扣除新台币2万5000元,但不包括本人或配偶。

北区国税局以实例说明,目前各大学广设在职大学或硕士专班提供在职人士进修,辖内有一纳税义务人在94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列报配偶就读研究所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遭剔除补税,纳税义务人不服提起复查遭驳回。

国税局指出,依据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认列条件,是指受纳税义务人申报扶养子女,就读经教育部认可大专以上院校,才可以列报扣除,且每一户最高可扣除2万5000元。

国税局表示,必须是纳税义务人的“子女”就读大专院校或五专四年级以上者,才能适用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其子女以外的受扶养亲属,虽具就读经教育部认可的大专以上院校学生身份,仍不能适用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规定。

国税局提醒纳税义务人,“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是以每一“申报户”为单位,申报年度不论有多少子女就读大专以上院校,最多也只能扣除2万5000元;不足2万5000元者,只能就实际缴费金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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