昝愛宗訴浙江新聞局長俞劍明進入法庭調查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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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4日訊】2007年5月24日上午11時,昝愛宗來到之江路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就上訴浙江省新聞出版局名譽侵權一案,接受法庭調查。以民一庭法官王以群、余文玲、韓昱組成的合議庭,對昝愛宗上訴浙江省新聞出版局侵權案,進行調查,並作筆錄。

余文玲法官主要調查瞭解上訴人有沒有新證據需要提交,並告知這個上訴案二審法院只進行書面審理,一般情況不會開庭的。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浙江省新聞出版局在局長俞劍明和報刊處長黃柏青的指使下,對昝愛宗進行侵權,公然弄虛作假,包括對上訴人的名譽、姓名等方面進行侵權,對其工作進行無端迫害,導致上訴人失去工作,這是浙江省新聞出版局對上訴人權利的極大傷害。

上訴人還提交一份2006年1月20日寫給新聞局長俞劍明的一封信件,該信已在當時傳真給俞劍明本人,信上建議他支持記者的輿論監督工作,不要打擊新聞工作者。上訴人出示該信的目的就是證明俞劍明故意公然造假,他明知昝愛宗是當時的中國海洋報浙江記者站站長,中國海洋報社馬瑞等領導還多次對昝愛宗行使輿論監督權利進行保護和支持,而且在2006年12月31日前還是在中國海洋報報社領工資獎金的工作人員,在繼任人未來之前繼續主持主持記者站工作,以及餘下的交接工作。

可作為省新聞局長的俞劍明,卻弄虛作假,公然在《浙江日報》上花錢作虛假宣傳,作不公正的廣告,推薦無關人員趙覓為虛假的中國海洋報浙江記者站站長(負責人),盜用趙覓的名義,嚴重損害了政府部門的公信力。浙江省新聞出版局此舉是故意侵犯昝愛宗的名譽權、姓名權和工作權利,手段惡劣。

此前,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一審裁定,上訴人認為是出爾反爾,是不公正的,更是違背《民法通則》,是極其錯誤的。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發回重審或指定管轄,給上訴人一個公正的判決。

二審法院經過17分鐘的調查後,決定近期將有一個書面裁定,作為結論。

附:案情介紹

原告昝愛宗,原中國海洋報浙江記者站站長,電話:13082850180。

被告/被上訴人:浙江省新聞出版局,法定代表人:局長俞劍明,電話:13957152166,0571-87163098 ,87163108。

昝愛宗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浙江省新聞出版局侵害原告昝愛宗姓名權和名譽權成立,責令其更正,消除影響並書面賠禮道歉。一審法院沒有支持昝愛宗的請求。

2007年5月9日上午11點,昝愛宗將上訴浙江省新聞出版局的上訴狀,直接提交到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民事一庭方亞新法官手裡。該上訴狀將由上城區人民法院直接移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昝愛宗要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訴浙江省新聞出版局侵犯名譽權、姓名權案。

2005年以來,浙江省新聞出版局一直採取不地道、不光明、不正確的手段侵犯打擊報復昝愛宗,還公然侵犯昝愛宗的名譽權、姓名權,其事實與情節清楚無誤。2007年4月,昝愛宗將浙江省新聞出版局推上被告席。2007年4月,卻被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後。昝愛宗稱,他作為上訴人堅決上訴,以法律為武器,理性維權,繼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公開、公正地審理,撤銷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2007)上民一初字第463號民事裁定書,發回重審或指定管轄。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庭電話:0571-87393139。

文章來源:天網人權(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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