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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审 消防设备师具两年经验可申请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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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三日电)立法院内政及民族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消防设备师法草案”,凡领有消防设备师证书,具有两年以上消防实务经验者,可向县市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发给消防设备师执业执照;不过各类场所消防设备监造、设计、检修是否应由消防设备师专责,因朝野有争议,经讨论后决议交朝野协商。

内政部拟具提案说明指出,依据“消防法”规定,消防设备师执业、惩处等相关管理事宜,因攸关人民权益,须以专法订定明确规范。

全案经内政委员会上午讨论后初审通过。初审条文明订,经消防特考及格领有消防设备师证书,有两年以上实务经验,始得向县市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发给执业执照;执业消防设备人员不得兼任公务人员。

领有执业执照的消防设备师,始可单独设立或与其他合格的消防设备师成立执业事务所或受聘于他人,执行消防设备相关业务。

至于未依法取得消防设备师资格,擅自执行业务者,可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未加入公会却擅自执业的消防设备师,县市主管机关可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不过有关各类场所消防设备监造、设计、维修、装置等业务,是否须明定仅能由消防设备师专责?消防设备师加入公会的条件,领有灭火器技术士证书等人员,是否也可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消防设备师证书等规范,因朝野意见不一,会议主席、民进党籍立委张庆惠(不分区)裁定,争议条文保留交朝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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