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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員列入執行業務者 財部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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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陳詩婷、鄭琪芳/台北報導〕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所得稅法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承攬、委任(純佣金制 )的保險業務員增列為「執行業務者」,但本法二讀前須先經朝野協商;財政部對此已表達堅決反對的立場。

領銜提案的國民黨立委丁守中指出,現行財政部施行細則規定,執行業務者固定額度扣除額為20%,若以年收入20萬元、沒有底薪的保險業務員為例,他可以先扣除4萬元的執行業務所得,剩下的16萬元再課稅。他表示,包括美國、日本、韓國都早已將保險業務員納入執行業務者,台灣比照辦理自無不妥。

不過列席的財政部次長林增吉在財委會審議該法時,當場聲明反對,強調若財委會強行修法,未來其他行業恐會要求比照辦理,後果難以想像。與會的民進黨立委鄭運鵬也建議本法應適度「排富」,以免年薪千萬元的「超級業務員」因此獲利,反擴大貧富差距,違悖立法美意。

若此修正案通過,粗估稅收損失最多可能高達67億元,財政部昨晚提出四大理由,表達堅決反對的立場。

財政部堅決反對的理由如下:一、保險業務員從事的業務,毋須投注資本,亦不承擔經營的風險,與執行業務者有別;二、保險業務員是提供勞務賺取報酬,屬於薪資所得;三、所謂「純佣金制」,僅是提供勞務報酬的計算方式之一,不能作為認定所得類別的依據;四、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業務所發生之相關費用,屬保險公司之營業費用,不宜認定屬於保險業務員之薪資。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我國保險業務員雖因在外招攬業務、按績效計酬、無加班費及工作時點具彈性等特點,而狀似執行業務者,但保險業務員是憑藉保險公司制定的商品招攬保險,其介紹產品及行銷方式雖不受限制,但仍須依照公司所制定之作業程序完成工作。

此外,財政部賦稅署指出,保險業務員還要接受保險公司辦理的教育訓練,並不得再僱用他人招攬保險,而且工作中須自備的工具與一般從事行銷工作的薪資所得者類似,不須投資自有資金、不必自負盈虧及對保險公司之經營無最終決定權等,因此,保險業務員提供勞務之執酬,仍屬薪資所得,不應視為執行業務者。

壽險公會指符合世界潮流

〔記者高照芬/台北報導〕針對「所得稅法第11條」修正案在立法院初審過關,壽險公會昨日表示,保險業務員納入執行業務者,對業務員及保險公司均屬雙贏,國外不乏將保險業務員佣金收入以執行業務所得認列,此一作法符合國際潮流,且對政府稅收的影響極為有限。

壽險公會秘書長洪燦楠指出,日本、英國、香港是採認定為業務員業務上所需花費者,均可扣抵費用;而美國、韓國及中國採取收入的一定比例,做為可扣抵費用,因此保險業務員收入扣除執行業務費用的作法,並非我國所獨創。

據壽險公會以2005年度登錄於壽險公司的業務員220,750人中適用承攬制者約八萬人計算,保險業務員招攬費用列為執行業務所得,減免之稅收金額不超過7.4億元,對政府稅收的影響極為有限。

保險業務員收入結構主要分為佣金、各種津貼及獎金等項目,若屬於固定給與的部份,認定為薪資所得並無疑義,惟對於有業績才有收入的佣金也認定為薪資所得,也使適用承攬關係的保險業務員權利義務遭到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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