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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部:保险员若纳执行业务 税收将短征6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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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十一日电)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所得税法第11条修正草案,将保险业务员纳入“执行业务者”范围,财政部表示坚决反对。财政部官员指出,目前保险业务员约有31万1千人,如纳入执行业务者的范围,初步估计影响税收达新台币67亿6千万元。

财政部表示,保险业务员从事的业务,不须投注资本,也不承担经营的风险,与执行业务者有别。

财政部指出,保险业务员是代表保险公司,招揽保险绩效的多寡,自保险公司取得劳务报酬,不论雇佣或承揽,不须投注工作设备,也不承担经营的风险及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无最终决定权,与所得税法第11条第1项规定的执行业务者(例如保险经纪人)是代表其自身提供劳务,须自备工作处所,承担经营风险的情形不同。

财政部指出,依现行所得税法规定可能归类为“执行业务所得”或“薪资所得”两类。

保险业务员虽具有专业常识,但与其他行业具有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并无不同,均提供劳务,赚取报酬,且保险业务员不具执行业务者身份,与执行业务者以技艺自力营生并不相同,保险业务员提供劳务报酬,属薪资所得,尚无执行业务所得的适用。

另外,财政部认为,所谓“纯佣金制”,仅是提供劳务报酬的计算方式之一,目前依承揽契约提供劳务的码头车站搬运工、营建业等按日计算并按日给付的临时工,以及家庭代工(家庭即工厂)所领报酬,也均属薪资所得课税范围,如保险业务员的所得可按执行业务所得课税,将衍生所有不支领固定薪资的其他行业从业人员或销售业务员也会要求比照适用的后遗症。

财政部进一步指出,保险业务员招揽保险业务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如文具用品、差旅费、训练费等,属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不宜认属保险业务员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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