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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央行:鈔幣損毀申請鑑定 須繳納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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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3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憬屏台北三十一日電)中央銀行今天預告修正「污損破損不適流通之紙幣及硬幣收兌標準」,增訂民眾紙幣如遭火焚、水漬而破損,硬幣若遭自然磨損,要向鑑定機關申請鑑定,必須繳納手續費。此預告修正標準在刊登公報次日七日後生效。

原本條文第五條規定,紙幣因不可抗力破損,銀行主管人員可以酌量收兌,央行認為,這樣的規定容易因個別認定標準寬鬆不一滋生爭議,因此把規定刪除。

根據央行修正標準,民眾如果有遭自然破損或磨損的紙幣或硬幣,想要申請鑑定,可以填申請書,向經理新台幣發行附隨業務的金融機構申請辦理,污損破損不適流通的紙幣或硬幣,由申請人送達鑑定機關。

至於紙幣、硬幣不予收兌、照全額收兌的規定,央行預告修正的收兌標準更為詳細充分。

央行規定指出,紙幣如果是樣本券、已作廢的紙幣、故意損壞、故意剪挖、塗改或剝去一面、餘留部分未達二分之一、拼湊成張不能吻合,經火燻、火焚、水浸、油漬、塗染、腐蝕或其他情事導致不能辨認真偽,都不予收兌。

若紙幣破損但餘留部分在四分之三以上,破損但片片能夠吻合,污損或燻焦但簽章、號碼、文字及花紋仍可辨認,則照全額收兌。

硬幣方面,如果故意損壞、已作廢的硬幣、故意鑿蓋硬印戳記導致重量減少、塗染、腐蝕或其他情事致不能辨認真偽,不予收兌;而硬幣自然磨損法定重量減少未達百分之五,文字和花紋仍可辨認,則照全額收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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