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金偉泉審判長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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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6日訊】控 告 人:孫玉昆,年齡,59歲,姓別:女 住址:內蒙呼倫貝爾市海拉爾區靠山街青年路208號,電話:13347040549

被控告人:金偉泉,職業: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監廳法官

控告內容:金偉泉在承辦(2002)滬高民監字第416號《關於對孫玉坤與上海第一人民醫院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重新複查》案中,抗拒上級法院指令,抽逃、隱匿受害人重要證據材料,繼續枉法裁判,致受害人的冤案至今難討公道!

事實如下:
九年前,我陪丈夫來滬探親,經過幾千里路途的勞頓,身體感覺有些不適,,於是來到上海最好的市第一醫院諮詢。結果被當做了試驗品,先是做心臟手術達到心跳失靈,然後安過期報廢的心臟起搏器,至使我的身體各器官都嚴重損傷,把我原本較健康的身體搞得傷殘纍纍,尤其是心臟永遠尚失了心跳功能,一院醫生診斷後認為我因心臟多長了一根旁道引起心動過速,動員我住院治療。住院後經過近一週的檢查,我心臟各項指標均正常,並未發現存在異常旁道,也沒有出現心動過速症狀。由此證實我當時病情並不嚴重,尚屬健康人。

在我並沒有「消融手術」治療心動過速指征的情況下,醫院欺哄我必須做「右側旁道射頻消融手術」。而後,手術中醫生多次違規操作,沒有進行準確的旁道定位就連續對我進行三次「消融」,破壞了正常傳導功能,導致我心臟出現「Ⅲ度房室傳導阻滯」的惡果。接著醫院為掩蓋其過錯,謊稱這是手術「併發症」,還假惺惺地說:「為了不喪失治療時機,防止疾病向不利方向轉化,本院決定暫不收費,先安裝進口心臟起搏器,目前是最好的」,結果給我安裝了一個非法引進的、過期已報廢的起搏器,又引發了我「右下肢深靜脈血栓形成、繼而出現肺栓塞、起搏器感染、自主心率消失,心臟擴大、心功能減弱」等起搏器綜合症。97年1月31日我不得不帶著重大創傷出院。

就這樣,經歷了第一醫院四個月的所謂「住院檢查治療」,我由小病被治成了大病,從一個尚屬健康的人,變成一個必須終身依靠起搏器來維持生命的、半條命的殘疾人!

對這樣一個事實清楚、性質惡劣的傷害事件,雖然我提供了大量確鑿的證據證明了傷害事實、傷害後果、事實與後果間的因果關係及醫生存在的主觀過錯,可法官對此不聞不問、不審不理,只以醫鑒會未經質證的所謂「不屬醫療事故」的結論作為判案依據,致使我屢屢敗訴。

2002年5月我向上海市高級法院提出申訴。高院認真審閱了相關證據,發現原審確實存在問題,於2003年1月高院將本案移交給二審法院併發出了重新審查的指令。並於2003年4月15日以「醫療損害賠償的範圍」為題,在《民主與法制》報上發表署名文章,公開闡明高院的立場:「Y醫院因其不當醫療行為,確實導致了損害後果,應承擔對孫某的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拖至7月1日才接收本案,到8月11日就草草結了案。該案承辦人就是二中院的金偉泉審判長
金法官在根本上無視上海高院下達的重新審查的指令,有徇私枉法、徇情枉法,違紀、違法的嫌疑。表現如下:

一、隱匿申訴人關鍵證據55頁

高院的卷宗是88頁,而審判長金法官的卷宗只有33頁,我想高院移交給二審法院總是整卷的吧,其中少了50多頁,正是有利於申訴人的關鍵證據!

再審複查證據「司法鑑定」被金法官隱匿了。其結論為:「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在對患者孫玉昆的診斷治療過程中存在過失和過錯,造成了較為嚴重的後果」。「司法鑑定」的證據效力要高於「醫療鑑定」是不用說的。

上海第一人民醫院對該鑑定的八點看法(辯護理由) 被金法官隱匿了。其內容是:「申訴人在不購買起搏器的情況下,又必須安裝起搏器,否則有生命危險,我院採取了有效處理,挽救生命」。我們要問,一個本屬健康的人何以要「採取了有效處理,挽救生命」?這完全能證明第一醫院存在過錯——對病人傷害已到了危急關頭,不裝起搏器病人就有重任生命危險

如果說你金法官沒有隱匿,那麼為何會在83號卷宗中會少了50多頁,為何在駁回通知書中對以上內容一字不提,更沒有任何分析、評判就駁回呢?對新證據你不複查,你還複查什麼?!

二、 駁回書公然撒謊
金法官在駁回書中還明目張膽地說慌。如在第1頁第二段說:「經聽證複查……」,實際根本沒有開過聽證會。我要問金法官,是什麼時間開過聽證會,有哪些人參加聽證,記錄內容是什麼?在83號卷宗裡一個字也沒有!

三、無視申訴人重要證據、審查材料走馬觀花
《上海市商品監督管理局稽查處》有一來函在案,證明醫院提供的是一個非法引進的、無發票的起搏器足以對申訴人帶來傷害的事實,其重要性可想而知。金法官在審查本案時竟沒有發現,當然更不可能作任何評判!

金法官要查閱覆核一審、二審、二院再審及高院近500多頁的卷宗,如對案件負責有話,不僅動腦,還要動手、動腿,對本案去偽存真,由表及裡,改革製作,除了雙休日,在不到30天時間就對本案倉促駁回,如不是先入為主,對申訴人證據故意迴避,一定就是走馬觀花,消極怠工,極不負責任!
金法官為何要隱匿、無視受害人的重要證據並故意製造所謂「經聽證複查」的謊言,自欺欺人呢?是他腦子突然糊塗了嗎?顯然不是! 目的就是一個:應付有關上級部門監察,上級監察部門事後如對本案再審查,除了看判決書外,如還要看案卷材料進行核實的話,你開過聽證會,當然說明你辦案認真;被害人重要證據被隱匿、漠視了當然「證據不足」,我金法官可名正言順地駁回被害人申訴有何錯?這樣金法官就可以達到維持原判,致受害人的案子為死案,永遠也翻不過來的目的,就完全可以厚著臉皮向上級領導邀功領嚐了,其手段卑鄙,用心良苦可見一般!

我國現在已是法制社會,前提是審判案件的法官要盡職守法,維護公正。金偉泉身為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高級法官、審監庭庭長、本案的審判長,在常人看來竟如「法盲」一般,以權代法,愚弄、欺壓受害人,肆意褻瀆法律的尊嚴,無疑屬司法系統中的敗類!

我丈夫陪我這個被上海市第一人民醫院傷害只剩半條命的人到處看病求醫,為討回公道長年打官司,已是精疲力竭,案件到了高院,好不容易看到了曙光,實指望能伸清冤案,可是當他見到83號駁回書再次被無理駁後,剛見到的曙光全沒了,一氣之下,口吐鮮血,一病不起,含冤死去。這又是一條人命,我丈夫死不瞑目! 這全是83號審判長金偉泉逼出來的,這筆帳我一定要向他清算 !

根據我國民訴法102條規定:「偽造、毀滅重要證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訴法第34條規定:「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根據刑法第399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金偉泉的違法事實完全符合以上相關法律條文。

我相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堅決要求上海有關司法部門依法審查金偉泉的違法活動,追究其法律責任,其結果,我將拭目以待!

附證據:1、高院公函
2、高院案卷目錄
3、二中院案卷目錄
4、司法鑑定結論
5、醫院意見
6、二中院駁回書
7、藥監局公函

控告人:孫玉昆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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