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就近入學 另一形式種族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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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20日訊】(美國之音記者:陸陽2007年9月19日華盛頓報導)美國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一直是法律界、政界和民權活動人士關注的焦點之一,其實質涉及到憲法,最終都由聯邦最高法院給予裁決。公立學校種族隔離的歷史經歷了有資料所稱的隔離(segregation)、取消隔離(desegregation)、自願融合(voluntary)和再度隔離(resegregation)幾個階段。

1896年最高法院針對普萊希案裁決,各州有權拒絕黑人使用公眾資源,前提是黑人有自己的資源,從而為當時的種族隔離提供了法律依據。1954年最高法院對布朗案的裁決是,公立學校的黑白種族隔離違法憲法。上世紀70年代,最高法院的立場再度改變。在審理一系列有關上訴案件後做出的裁決是,如果各個學區認為已經達到了種族融合的目標,可以不再受法院命令的限制。

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美國的居民區出現了某一種族居民集中的現象,他們願意讓孩子就近入學,於是有些公立學校白人多,另外一些學校黑人多,形成了另外一種形式的種族隔離。

*按種族比例分配學校*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許多學區按照黑人和白人學生的比例為他們分配學校,這樣一來,有些學生就不能就近入學。一些學生家長在試圖給孩子轉學時被拒絕,因此選擇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華盛頓州西雅圖市和肯塔基州路易斯維爾市的學生家長因為不贊成當地公立學校按照種族比例為學生分配學校的做法將有關部門告上法庭。他們認為這一政策不符合美國憲法的平等保護條款。經過層層審理,這個案子最終被上訴到了聯邦最高法院。

今年6月28號,聯邦最高法院對路易斯維爾市和西雅圖市的上訴案以5比4的表決結果做出裁決說,這兩個城市的官員不能在學校推行提高學生來源多元化的政策,這兩個學區目前的做法違反了憲法有關平等保護的條款。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指出,以學生種族分配學校的做法違反憲法,因為它只考慮到種族的平衡,過於簡單。

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做出之後引起不同的反響。加大洛杉磯分校民權規劃小組認為,這項裁決可能加劇公立學校另一種形式的種族隔離。

*家長有權選擇子女就近入學*

但美國太平洋法律基金會主辦律師莎朗.布朗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家長有權讓子女就近入學,當地學區不應該以某一種族過於集中為由而加以干涉。她說:“家長按照自己的需要讓子女就讀某所公立學校,其結果可能導致某所學校中某一種族的學生人數比較集中,但這並不意味著所在學區有關部門需要調整種族比例。這不過是我們所稱的家長選擇,家長有權決定孩子就讀哪所公立學校。”

布朗指出,家長有權決定自己的居住地區,因此也有權讓自己的孩子就近入學,公立學校校區不應對家長的選擇給予糾正。她說:“聯邦憲法沒有規定各個校區對家長居住地區的選擇給予糾正,也沒有要求對由此引起的公立學校中某一種族群體大於其它種族群體的後果給予糾正。”

美國肖特公共教育基金會項目主任琳森.比利說,她更加關心的是學校的教育質量,不論學生就讀哪所學校,受到高質量的教育才是最重要的。她認為,目前解決公立學校的種族隔離問題關鍵是解決貧困問題,公平地分配財富和各種資源。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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