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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视手术变远视 判医赔7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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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余雪兰/嘉市报导〕嘉市信合美联合诊所前眼科医师杨元凯为未满十八岁的游姓女生进行雷射近视手术,不料术后变成远视;游女因而控告医师过失伤害,但医审会鉴定无医疗过失获不起诉,游女提出民事求偿,法官裁定诊所及医师应赔七十二万余元。

目前就读博士班的游女,在八十九年时到嘉义市信合美联合诊所接受杨元凯医师进行雷射近视手术,之后回诊,却发现手术导致远视及轻度散光,游女指诉,该诊所另名医师告诉她,因杨元凯雷射剂量设定过多,导致手术残留远视,指控杨元凯在手术前并未告知手术后可能产生远视的后遗症,且曲解、隐瞒所使用的雷射近视仪器原厂因安全原因,规定施用者需满廿一岁的规定。

经鉴定医师无过失

被告辩称,该案经卫生署医事审议委员会鉴定并无过失,已不起诉处分,且施作时,患者家长签署雷射手术同意书上已载明“因个体差异手术后有过度矫正、矫正不足、屈光回退”等风险,而游女当时差三个月满十八岁,杨元凯曾问她是否等到满十八岁再做,惟游女表示暑假有活动,而满十八岁后再手术是为避免日后近视增加或再出现。

法官调查后,认为被告明知原告未满廿一岁,施此手术不安全,该雷射仪器产品说明书上亦载述“雷射手术系一项对病人眼角膜所施永不可回复或不可改变的手术”。

法官认违说明义务

同意书上虽载明有“过度矫正、矫正不足、屈光回退”等风险,但系专业用语,若非专业人士实难理解;认定被告违反说明义务,隐瞒、曲解雷射近视手术,使原告无法正确评估手术风险,造成不可回复的损害,判决诊所与医师应连带给付使用远视隐形眼镜到八十一岁的费用为五十二万三千余元及精神慰抚金廿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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