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穆斯林婦女被西城法院違法強拆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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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4日訊】我叫王建平,女,47歲,回族,母親莫慶鳳,66歲,回族,原住西城區榆樹館東裡乙3號院。

一、這就是西城區市政基礎設施辦公室所僱傭的北京智嘉拆遷服務有限公司:

2003年8月1日拆遷,拆遷人為達到儘快趕走被拆遷戶的目的不擇手段,8月16日,拆遷辦的張俊信,石俊蘭,鄧雅新,白少增,就對京海宿舍下手,讓沒搬走的戶全部抱頭並把殘疾人打傷住進醫院,劉桂京因打110報警,被拆遷辦糾集的人從窗口拽出把腳脖子劃一大口子,最後以多給他們幾戶拆遷款告終。

那件事剛完,2003年9月5日拆遷辦的張俊信,石俊蘭,又開始唆使勾結張秀琴和她前夫還有兩個大刑回來的兒子到我家進行騷擾,一天就闖入我家四次對我們進行騷擾並揚言要住在我家,這時石俊蘭藉機挑事說:「我和母親兩戶要拆遷款65萬呢?拆遷辦的鄧雅新說我不搬家是滾刀肉。

2003年9月16日,就開始接到張秀琴一連四次的訴訟。拆遷將近一年,我家不是被起訴就是電視機,微波爐,飲水機,絞肉機被砸壞還經常性的往我家扔石塊,對我們進行騷擾及精神和人身傷害。他們利用這種卑劣手段其目的無非是想達到他們少給我們拆遷補償款。

我家於2004年10月20日被西城法院違法強拆後,我在網上查到:「北京市智嘉拆遷服務有限公司註冊資本金不足排在第61位、被暫停拆遷資質排在第5位、被撤銷房屋拆遷資質排在第19位、受到行政處罰排在第7位,這樣品行卑劣不擇手段的拆遷服務公司西城區政府部門不知是怎樣監督審查發放拆遷許可證的。

二、評估公司對我和母親兩戶的評估不合理:

1、我家在被西城法院違法強制拆遷前住在西城區榆樹館東裡乙3號院二環邊上,黃金地帶,獨門獨院,兩間北房正式房母親那間17.46平方米,我那間16.53平方米,兩間南房(自建)一獨門小院,院中有上下水道因是獨門獨院廁所也可以在院中,跟樓房一樣方便,我們的水表.電錶也是獨立的,我和母親的居住環境,無論是看病、購物、娛樂、交通、出行都很方便。我們的自建房可以出租,能夠緩解我和母親的生活困難。證據(光盤,圖紙,租賃合同)。

2、 評估公司給我母親正式房那間17.46平方米才給158.871.00元,我那間16.53平方米的正式房給150.423.00元,依據305號文第24條,87號文第22條之規定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款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確定。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包括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在市場上價格高,補償金額就高,被拆遷房屋在市場上價格低,補償金額就低(西城區在北京市的房價是最高的)評估公司給我和母親兩戶的評估報告還是按照2001年以前的標準地價。

3、評估公司沒有對我和母親兩戶的自建房和小院進行評估,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中包括:房屋的附屬物,房屋附屬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依附於房屋而存在具有某種特定用途的設施,合法的含義:是附屬物的建築,沒有法律上的障礙也不影響與被拆遷房屋相鄰的其它房屋的正常使用。

4、我家住房是獨門獨院,那兩間自建房是廚房屬配套設施怎麼能不給評估呢?現在拆遷買平房也是按建築面積算,每平方米1萬左右,自建房也是要錢的,樓房就更不用說了,給我和母親裁決豐台南苑五愛屯的樓房,廚房,衛生間,客廳,陽台,還有公攤都要算面積的,可我家住在二環邊上的平房,自建房,小院都不算面積,這不是霸王條款嗎?

拆遷人委託拆遷估價的評估公司,給我和母親兩戶的房屋估價款,遠遠低於正常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現在我們被強拆三年後上訪,瞭解到評估報告還有附表:北京市房屋拆遷補償價格結果通知單設備及附屬物一覽包括:(暖氣、上水管、下水管、水池、水表井、深水井、燈、電度表、化糞池、門樓、門、院牆、院地、坐便器、浴盆、錦磚、護1、窗簾合、護3、護4、棚、棚房、廁所、豬圈、雞、兔、鴿、狗窩、鍋台、火炕、回水井、樹、太陽能、排風扇、防盜門、自建、鐵護欄、雨搭等都算附屬物都要給錢的,而我們的拆遷補償款中附屬物根本沒有評估,我和母親無法接受評估報告上的評估。

5、2003年9月25日,拆遷辦的白少增才把評估報告給我們,耽誤了我們對評估報告提出異議的時間(在王建平戶情況匯報中西城市政辦卻編造謊言說:」我是8月1日就接到評估報告:為了揭穿他們的謊言要證據在西城法院門前喊口號、穿狀衣於2007年9月29日還被西城分局拘留十日)在拆遷前,拆遷人沒有依據評估程序張貼7日更沒有把評估報告送到我家(違反評估程序就是違法)。

三、西城國土局給我和母親的裁決書違法:

1、 2003年8月29日拆遷辦的鄧雅新和白少增在福綏境八層大樓遇到我,讓我8月30日到西城國土局對我和母親的拆遷補償安置問題進行調解,在調解中,拆遷辦的鄧雅新說:「我和母親兩戶公房未購和戶籍未分(當時的拆遷政策是以租賃合同為準)我和母親有兩個租賃合同是兩戶,我們已經和西城展覽路房管所,於2003年8月8日就簽定了公房變私房購買協議書。就是沒把租賃合同交與展覽路房管所。證據(西城法院法官趙聖華找到展覽路房管所長的談話筆錄)。

2、為什麼我們不把租賃合同交與西城展覽路房管所。因為張秀琴在我離異這十幾年裡一直想侵吞我的房產,以她在居委會當主任和展覽路派出所的關係就把我的舊戶口本明明是86年4月28日遷入榆樹館東裡3號的,可換新戶口本時就變成我離異後89年8月28日遷入,如果我把租賃合同交了,只換來展覽路房管所的(一張紙)臨時房產證,張秀琴起訴我時,我拿不出原件的租賃合同,張秀琴就可以說我的臨時房產證是偽造的。

3、我們對西城展覽路房管所收回我們的租賃合同也有異議,我家房屋本身是1982年國家住房緊張困難時期張秀琴的前夫(我母親和張秀琴前夫的姨是一個村的)紀宏巖撬了榆樹館東裡6號樓1門303號兩居室後,找到我家管我借了400元錢,沒錢還抵押給我的。證據(張秀琴起訴我們四次的當庭筆錄和證人證言證明我的房是1982年8月蓋的)。

依據1983年5月25日,1988年5月31日的有關政策我家的房就應該按私房確權這些對百姓有利的條款我們都不知道,這是房管部門的失職和不作為:

4、1996年張秀琴以她在居委會當主任的關係又讓前院住戶把我後院的水電掐斷,沒有水電我們無法在那裏生活,就把門鎖上把東西存在那裏。

1997年6月8日,這時,張秀琴大刑回來的大兒子就藉機把我們的門鎖撬開把他的東西搬入我家,我的東西他給人的給人,使用的使用,我找到西城法院要起訴他(紀恩東)法院的工作人員說:我是自建房不受法律保護不予立案(我不明白現在拆遷,張秀琴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自建房是她建的,西城法院卻一連給立四次案還都正式開庭進行了審理最後都以撤訴告終)。

5、不得已我於1997年12月17日向西城房管部門遞交了申請,交了二萬二千元辦理的還是公房租賃合同,本想把那兩間也變為公房,由於經濟原因沒有辦理,就連水表,電錶也是我上租賃合同之後自己又花錢請人安裝的,證據(展覽路房管所的接管發票和自來水公司的施工單據)。

6、 房子是不動產,我們要在二十年前買房也花不了這些錢。證據(張玉琴家買一間9平米的農產房才花180元還是私產,而我花400元錢卻買了一間自建房,自己又投資,投工,投料蓋起了房又交二萬二千元上的還是公房租賃合同,我把我們二十一年的心血和全部的資金投入到我的房子上。

7、我們當初蓋房政府一份沒出,現在拆遷卻還要扣除我和母親兩戶共計一萬四千三百七十五元三角七分的購房款,另:依據87號文第21條,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後才可以收回原來的租賃合同,在沒有依據87號文第12條雙方就房屋位置,房屋面積,差價結算,原房屋承租人安置等訂立協議,在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之前收回我和母親兩戶的租賃合同就是霸王條款。(因拆遷裁決是政府部門說了算)

8、我們交了房屋租賃合同,手裡沒有了證據西城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就更可以弄虛作假、胡編亂造、為所慾為了,我寫這些都是有依據的,從有拆遷以來政府職能部門和開發商、拆遷人相勾結貪污受賄的案子有多少,他們的手法都是欺下瞞上,原本充裕的拆遷補償費用被他(她)們層層扒皮截留挪用的現象屢見不鮮。

9、我們不相信他們包括:西城法院、西城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久合開發商、西城市政辦、北京智嘉拆遷服務有限公司、北京特迪亞拆遷服務有限公司、2007年9月我從西城法院複印的關於拆遷的行政卷宗中又增加了一個北京鑫建源誠拆遷服務有限公司、要是市政建設我們那裏拆遷總共不過50戶人家有必要僱傭這麼多的拆遷公司嗎?並且,我們也從未見過北京鑫建源誠的拆遷許可證,(我們對西城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發放的拆遷許可證表示質疑)她(他)們相互勾結,弄虛作假、瞎話連篇,胡編亂造,顛倒黑白,混淆是非,串通一氣,同流合污。他們想發多少房產證就發多少房產證,想發多少拆遷許可證就發多少拆遷許可證,因為他們手中有權。

10、我和母親在調解中提出要二個單居室(就近)是有法律依據的,依據危舊房改造的拆遷政策19號文第7條,第8條,第一款,原住宅建築面積不足20平方米的安置一套一居室,我家的自建房和小院還不算。更何況是市政道路建設,國家就更應給予優惠政策,因為是遷出就應依據87號文第35條對我和母親進行經濟適用房安置。

補償款=經濟適用房均價乘原建築面積乘(1+補償係數)

汪光燾也在電視中明確說明異地安置增加面積,產權贈送等優惠政策,西城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不執行這些對百姓有利的政策,還說我們是漫天要價,難道給我和母親兩戶四間房還一獨門小院拆遷補償款共計28萬多元就是合法的嗎?符合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嗎?

11、2003年11月12日被告西城國土局就給我和母親送達了兩份西城國土局的裁決書,那天我和母親都不在家是一街訪給簽的字(這麼重要的房產拆遷裁決書竟可以用別人簽字)我在榆樹館東裡6號樓門口還遇到送達裁決書的人,他們都沒有告知我的訴權,等我到家看完裁決書再出去找他們已不見蹤影,西城國土局的裁決書是違法的,是霸王條款。請看我和母親兩戶的裁決書就知道是不是違法,是不是霸王條款。

12、我局認為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拆遷補償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卻不寫依據305號文,87號文對被拆遷人有利的條款,如:305號文第7條,第15條,第23條,第24條,第27條,第28條,第29條,第38條,87號文第9條,第12條,第18條,第21條,第22條,第29條,第30條,第34條,第35條,第36條,這些保護被拆遷人和承租人利益的條款被忽視,只強調被拆遷人應從國家建設的大局出發儘快搬家,而忽視被拆遷人的利益,侵犯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請接著往下看為此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第16條,第17條之規定,並依據《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第4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之規定,參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助費有關規定》(京政函[2001]109號裁決如下;

(一)、本裁決書送達三月內,被申請人王建平一家搬至申請人北京市西城區市政基礎設施辦公室為其準備的北京市豐台區南苑五愛屯城苑中裡小區16號樓3門601號一居室一套(建築面積約42.51平方米)內承租居住,並將北京市西城區榆樹館東裡乙3號院房屋騰空交申請人拆除。(我們沒有簽定任何協議就讓騰空住房)

(二)、拆遷中的各項補助費按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2001]109號文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在接到本裁決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西城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裁決書本身就剝奪了我們被拆遷戶復議的權利,更沒有依據《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七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

13、我要說明的是如果我家是8、9口人或10幾口人住在兩間自建房或正式房裡,西城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給我和母親裁決到豐台南苑五愛屯城苑中裡小區也就罷了,我們還應感謝政府,感謝黨給我們的恩惠,讓我們住上新樓房,可我家是住在二環邊上,黃金地帶,又是獨門獨院這麼好的居住環境和優越條件,與情,與理,與法都不應該把我和母親安置到豐台南苑五愛屯城苑中裡小區16號樓3門402.601還是舊樓,東西朝向,強拆結束後我們到北京市建委去信訪,經查證給我們的承租安置房竟沒有合法手續。西城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沒有依據305號文第28條之規定,給我們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的安置用房,(請西城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明確回答給我和母親的安置房符合305號文87號文的哪一條,哪一款,並出示安置房的五證一書)。

14、另:西城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在送達裁決書時,張秀琴告我們產權的案子還沒有判下來,西城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依據305號文,第29條,87號文第36條對我和母親財產進行證據保全再進行裁決,西城國土局的裁決書違反。《憲法》:第5條,第13條,第33條,第39條《民法通則》第4條,第75條,違反《仲裁法》第4條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第7條,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的解決糾紛,更違反《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4條,行政裁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第5條,裁決的基本程序: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

一)基本程序:
申請,——受理(不予受理)——-調解——-裁決

二、關於裁決申請

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 裁決申請書
(2) 法人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3) 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
(4) 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報告
(5) 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
(6)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
(7) 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
(8) 其他與裁決有關的資料

第七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

第十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後,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向被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並告知被申請人的權利。
2,審核相關資料程序的合法性
3,組織當事人調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覆核,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採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作出損害申辯人合法權益的裁決。
4,核實補償安置標準。
5,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出具裁決終結書。

第14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22條

第20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 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2) 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
(3) 被拆遷人不同意搬遷的理由。
(4)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
(5) 被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週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者補償資金證明。
(6)被拆遷人拒絕接受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的提存證明。
(7)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23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或者行政強制拆遷執行人員違反本規程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警告,造成錯案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錯案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24條:拆遷人委託的拆遷單位在實施拆遷中採用恐嚇,脅迫,以及仃水,仃電,仃止供氣,供熱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或者擅自組織強制拆遷的由所在市或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仃止拆遷,並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糾刑事責任。

在拆遷自建房中真正的困難戶得不到合理的拆遷補償,開發商,拆遷辦,國土局利用他們手中的權利給那些達官顯貴,地痞流氓,無論自建與否房屋大小卻遠遠超出了自建房的補償安置標準,現在講究政務公開,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希望西城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具榆樹館東裡所有被拆遷戶當初的拆遷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及每戶的拆遷款到底是多少,不要看人下菜碟,把被拆遷人分為三六九等,。(有證據)。 強拆後我們從北京市發改委拿到的證據證明西城區榆樹館東裡每戶的拆遷補償款應是26萬元,還不算三通一平及附屬物的拆遷補償款。

拆遷人在依法取得拆遷我權利的同時也有安置我的義務,責任不可推卸,拆遷人不盡其義務沒有對我和母親進行合理安置,是對我和母親合法權益的不法侵害,我和母親要求追糾責任人的責任。

綜上所述,拆遷行政管理部門西城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違反行政裁決程序進行裁決,就是侵害了我和母親的合法權益,就應依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二款規定,具有行政行為違反法律程序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消或者部份撤消,並且可以判決重新作出裁決;。

我和母親不想通過拆遷,拆遷一步登天,但也不想掉進無底深淵。我母親拆遷後2005年做了膽結石手術,我現在也有病,醫生要求住院而交不起住院費,希望政府責成西城國土局遵從兩會精神,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依據305號文第28條之規定,給我和母親兩戶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的安置用房,保證「宜居」,而不是舊樓,四環外,東西朝向,四層,六層沒有合法手續的安置房,給我和母親依據《合同法》第63條在同等地區,同等面積,同等價格,一個合情,合理,合法的居住地。
西城法院違法強拆:

通過我以上所例舉的事實可以充分說明西城法院的法官們剝奪了我和母親作為公民的居住權和拆遷中提出的合理要求,更是侵害了我們在拆遷中的合法權益,根本就沒有審核西城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裁決書是否合法、就強制拆遷了我和母親兩戶是西城法院有法不依、違法不究、褻瀆法律、踐踏法律尊嚴。

事實和理由:

1、2004年10月20日被拆遷人被西城法院違法強制拆遷,執行當天西城法院行政庭法官孔根棣、付紹榮等法官們像土匪一樣踹開我家房門將我從被窩中拽出雙手被銬上手銬四名法警用我家被褥將我扔進警車並將原告的財產、生活用品、及原告的民事、行政卷宗全部拉往豐台南苑五愛屯誠苑中裡小區16號樓3門402、601西城法院貼著封條,西城市政基礎設施辦公室拿著鑰匙,還扣留了原告網易拍上的CF卡。說我們拍了強拆我家的執行現場(2005年9月21日西城法院才把網易拍的CF卡退還給我並把我們的部份拍照刪除),執行完後把我和表弟張濤拉到西城法院不讓回家逼迫我們寫悔過書、認識、檢查、不寫就要拘留還說我們妨礙公務。

第二天讓我們找市政辦的張民岐、王鳳鳴、田恆武根本就沒人那裏的工作人員說強拆我家後有功都到外地旅遊去了,我們又找法官孔根棣他威脅說:「如再到法院要證據就拘留我們。

2、2005年1月23 日北京市開人大會我到人大會場駐地五洲大酒店去喊冤1月27日西城法院不說給我們解決被西城法院違法強制拆遷問題,歸還我們的財產和房屋,卻打電話又讓我拿張秀琴告我又要撤銷我訂租通知單的傳票,西城法院連這次已經是第四次給張秀琴因自建房立案,(西城法院行政庭法官明知我的證據已被他們在強制拆遷時被封在豐台南苑五愛屯的執行房中)。卻頻頻立案其目的就是他們要聯合起來把我們的房產侵吞。

3、三年來當事人一直強烈要求法院歸還生活物品及民事、行政卷宗西城法院拒不履行法律義務也不書面告知迫使當事人於2007年8、9月間到西城法院門前喊口號穿狀衣才把證據拿到手,為此還被西城公安分局以擾序拘留十日。

4、綜上所訴,西城法院在我家房屋從判決到強拆令發佈,以及以後對本人申訴所做的處理。西城法院在被逮捕常院長領導下與開發商勾結侵佔百姓的房產的罪行不容置疑。今天原法院院長因受賄已被西城人民千夫所指。但是,底下的法官依然如故,貪髒枉法毫無收斂。為保住即得利益而不顧百姓流利失所的悲慘境地。至今知錯不改,逼被強拆戶上訪呼籲實屬無奈。天理昭昭,早晚有一天要清算西城法院贓官們在過去幾年,與開發商連手強拆百姓住房的滔天罪行!

北京西城回族被強拆戶;王建平
2008年2月2日(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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