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一個真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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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9日訊】一個血淋淋的真實故事發生在我一位至交好友身上,今天把這件事寫在部落格上,希望給在大陸投資者一個警惕。

事情發生在2000年福建省石獅市房產局和當地的省高官合夥共謀並儰造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證和公司的公章及有關證件並勾結4家銀行共騙貸人民幣一千多萬元,該案在泉州市公安局受理後在偵查中,犯罪嫌疑人融通法院法官,由法院下達函制止公安刑事立案偵破,法院故意以民事糾紛審理枉法追訴,裁判,嫁禍該公司償冤債,法院查封該公司所有資產拍賣出租法院收租,當地法院法官循私枉法行為觸犯刑法第399條和402條其情形已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五條的立案規定。由於該省檢察院受到高官強權的不法干涉,對此控告案不肯依法立案,導致台商投資福建省無法聊生,迫切要求國家領導督促檢察院將本控告依法立案查處結果,並依法撤銷民事枉法判決拯救台商,現將事實理由述下:

根據泉州市公安局知情人士透露:公安受理該案後經查確有犯罪嫌疑要案,在立案期間,得知法院要以民事糾紛審理,公安立即在2002年11月5日發函並將有關公安調查材料告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建議先刑後民,要求法院將民事案移送公安偵查,法院拒絕,反而下達函告泉州市公安局該案確定沒有犯罪事實,要公安局終止刑事立案。之後,該省台辦曾多次協調並致函泉州市中級法院,要求再審查撤銷民事判決,先刑後民,法官接函後,故意置之不理受害人申請在審,申訴,要求撤銷民事,先刑後民,法官公然駁回。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以明知該案有詐騙負有犯重罪嫌疑人,國家要受重大損失拒不依據先刑後民原則,而徇私枉法採取隱瞞重要事實以民事枉法判決嫁禍陷害他人手段,故意包庇使其刑事案不能立案,犯罪人不受刑事的追究,逃避法網法院違法越權在公安局立案期間未經調查就下達函告泉州市公安局該案沒有犯罪事實的結論來阻力涉及本案的偵破進展,嚴重侵犯了控告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控告人,造成控告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失,泉州市中級法院法官其行為已構成犯罪的事實。

綜合證據和事實,該重大詐騙案自案發開始到現在,受害人申訴控告以及層峰上訪共達七年之久,跑爛了腿至今無結果,據內部知情人士透露:該案涉及到省高官,阻力特別大,沒辦法立案通過,類似的騙貸是高官內外勾結在福建省是很普遍的,受害人含冤走法院訴訟路無法贏,銀行和法院聯合,以民事嫁禍只要拿到判決書,按法律程序走,執行不到位由銀行作帳,國家承擔,吃倒受害人,啃倒國家。本案省政法委和泉州市政法委也深入調查確認有犯罪嫌疑事實,但不肯作出處理的決定,內中弊端顯而實證。人民檢察院作出民事抗訴立案後被高官打招呼又作出不立案,案情就此不了了之。向福州市公安局報案,受理初查準備立案期間,高官打招呼後拖案至今不肯給舉報人是否刑事立案的書面答覆,該案也不了了之,福建省人大自2006年2月23日以前將信訪件轉泉州市人大處理,泉州市人大不作為,理由是該案阻力太大吃不消,建議舉報人直接找省人大處理,但拒絕給舉報人書面答覆。福建省人大自2006年2月23日起拒絕此案上訪件,理由是:福建省政法委勘查知情堅決不許刑事立案省人大不能干預,建議舉報人向中央領導舉報。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蔣副院長說:法院法官所為是政法委的問題法院無能為力,沒辦法作出書面答覆受害人,建議受害人直接找政法委。政法委對此案拒不接待,受害人進不了門(門衛拒絕讓進),受害人郵遞材料政法委,形如石沉大海沒有回聲。為什麼此案久拖不決?為什麼調查結果截然不同?應該追究在過去七年時間裏,到底是什麼力量在袒護這些法官。更多的人相信,案件的背後還有案件。

為此,呼籲所有在大陸的台商要提高警覺,共產黨的依法治國只是喊口號,不能相信,本案的證據齊全百分百都告了七年,一個結果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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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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