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陳水扁大赦台商 違規投資2千萬只罰5萬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3月4日報導】(中央社台北四日電)臺灣總統陳水扁指示研議「大赦台商」,吸引台商回流。行政院會明天可望宣布具體措施,在不修法前提下,由經濟部修正「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把現行違規投資金額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裁罰5萬元的最低罰,大幅放寬為違規投資2000萬美元以下均適用5萬元最低罰。

陳水扁二月底表示,政府曾於1993、1997及2002年辦理台商補登記,為鼓勵台商回台投資,他已責成行政部門儘速研議,讓更多台商能補辦報備和登記的積極性寬免方案,讓台商們「補報戶口、重新出發」。

因此,行政院院會明天將聽取經濟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告鼓勵台商回台投資方案,可望宣布「大赦台商」具體措施及相關配套。

依據現行法令,除非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規定,違規西進台商無法完全免罰,必須依違規投資金額不同,被處以5萬元至2500萬元罰款。

行政院副院長邱義仁二月底邀集經濟部長陳瑞隆、經建會主委何美玥、陸委會主委陳明通等相關部會首長開會研商;與會首長多認為,前三次大赦台商都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但修法時效非行政院能掌握,因此決定此次大赦將在不修法前提下,對台商從輕處罰。

經過半個月研商,行政部門初步確立大赦台商方向,在不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前提下,由經濟部修改裁罰基準,讓違規西進台商「輕罰」過關,不過,隸屬「禁止類」的投資項目不在大赦範圍。

基於輕罰考量,台商違規投資金額在2000萬美元以下者,可望一律處以最低罰款新台幣5萬元;違規投資金額超過2000萬美元、未達一億美元者,處以新台幣10萬元罰款;違規投資超過一億美元者,由主管機關依個案處理。

按照目前裁罰基準,適用新台幣5萬元最低罰款者,僅限於違規投資金額未超過新台幣1000萬元的台商;投資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上者,分為數個級距,依不同比率計算罰款。

行政院輕罰台商政策規劃方向,大幅減輕台商罰款負擔,可能會附加台商需回台投資但書,至於回台投資金額下限,仍待召開行政院會後,進一步確認。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