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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配偶死亡 內政部放寬中國配偶可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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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七日電)內政部今天發布修正法規,放寬中國大陸配偶申請在台居留及定居要件,這次修法最大的變革是若中國大陸配偶在長期居留時其夫(或妻)死亡,如果沒有再婚且連續在台居留滿五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就可以申請在台定居設戶籍領取身分證。

內政部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今天發布施行。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法的最大變革,是放寬中國大陸配偶申請在台定居要件,以往中國大陸配偶在長期居留期間其台灣配偶死亡者,就無法申請在台定居設戶籍,新辦法對此已調整放寬。

修法後的規定是,如果中國大陸配偶沒有再婚,且連續在台居留滿五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就可以申請在台定居設戶籍,領取國民身分證;內政部說,在申請定居時,需檢附的財力證明,政府也會考量社會實際情形,「放寬採認種類及財產合併計算範圍」。

內政部表示,修法也規定,在台灣育有未成年親生子女有逾期停留的中國大陸配偶,「出境後可立即申請再入境,不再管制一年才能申請」。

另外,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及落實行使親權,新辦法規定中國大陸配偶離婚後,每年應與其未成年子女在台灣共同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不應將小孩送到中國大陸或國外,而獨自一人在台生活。

在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部分,新辦法也增訂可先用具結書替代,只要在入境台灣隔天起的三十日內,持行政院衛生署指定醫院出具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換發入出境許可證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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