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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逾追溯期 仍可追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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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蓝钧达/专题报导

债权人对债务有“15年追溯期”,为民众的一般概念,但事实上并非只要过了15年,债务就一笔勾销,银行透过换证手续就可维持债权的延续,至于连带保证人部分,就算本金已超过15年追溯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债权也可分开追讨,仍可能要偿还利息或违约金。

行库主管指出,银行对债权必定都有详尽的管理,只是应换证的时间一到,会立刻向法院声请更换债权凭证,法院也会通知债务人,也就是说,“就算过了追溯期,不代表债务人可以不还钱”;由于利息追溯期为五年,本金或违约金是15年,所以,银行大多会每隔五年就一并更换凭证,以确保债权。

除了债务人就算拖过15年,债还是跑不掉,包括连带保证人也一样。以桃园的陈先生为例,他在父亲过世后继承遗产,某天突然收到银行声请强制执行债权的通知,这才发现,父亲担任友人的连带保证人,父亲过世,他就成了银行债权执行的对象。

陈先生以时效超过拒绝给付,但高等法院判决,银行追讨超出时效虽不用还本金,但仍需给付往前推算五年的利息,及15年的违约金,总额超过600万元。利息与违约金债权是可以分开请求。

行库债权管理主管指出,虽然以民法125条及146条规定来解释,超过追溯期,债务人的主权利(本金 )时效消灭,即可拒还本金,且从权利(利息、违约金 )应也消除;但问题在于利息或违约金曾有法院判例认为属于独立债权,所以债务人还是要偿还。

简单来说,一般人熟知的“15年追溯期”,仅止于本金,其他由本金衍生出的利息、违约金等债务,银行可当作是不同债权,如果法院也认同,就算超过了追溯期,仍能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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