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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經部︰台新金在彰銀 擁有提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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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1日訊】
〔記者梁世煌/台北報導〕台新金在彰銀董事會中的特別股身分,到底有無提案權?台灣經濟部終於在9日正式做出解釋,台灣經濟部表示,根據公司法第172條之一規定,只要持股超過1%的股東,不論是普通股或是特別股,均有提案權,因此台新金可以在彰銀董事會提案縮減彰銀董監席次並無違法。

針對台新金上月底在彰銀董事會提案,打算將彰銀董監席次由目前的15席縮減為九席,但由於台新金當時買入彰銀的持股為特別股,引發彰銀民股對於台新金以特別股的身分在董事會中有無提案權的質疑。

目前彰銀董事會15席中,台新金持有彰銀股權22%、占八席;泛公股持有股權17%、占四席;民股占二席,另一席張伯欣辭去而空缺。

由於台灣經濟部曾針對特別股的權利義務做出解釋令,指應由公司章程另行規範,因此在彰銀董監縮減席次案引爆爭議時,當時兩家銀行的主管機關金管會就表示,台新金到底有無提案權,必須視彰銀的公司章程如何規定而定。

本月9日台灣經濟部終於針對該案提出正式解釋,經濟部表示,根據公司法第172條之一的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由於該法中已經明確規定提案門檻,且其提案資格僅對股東持股比率做規範,因此,此項股東提案權為股東固有之權,不論普通股或特別股均有上述權利。

對於台灣經濟部的解釋,台新金表示認同,但並未加以評論。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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