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生活你、我、他——法律訴訟

作者:鄭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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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2日訊】華人移民加拿大,生活習慣、人際交往、文化背景乃至國家的政治經濟體制,與那個生養自己的地方有很多不同。入鄉隨俗,瞭解和遵守加拿大的法律和行事規則,改變舊有的思維方式,才能使新的生活順風順水,同時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本欄目將分章節介紹一些與移民生活有關的加拿大生活法律小常識,希望對朋友們有幫助。

夫妻衝突 警察介入怎麼辦

白芸和屈自剛是一對來自湖南的小夫妻。膝下有一個剛剛18個月的女兒。來加拿大之前,小家庭和和樂樂,小夫妻住地靠近白芸父母家,平日裡連飯都不用做,用餐時間就帶著女兒在父母家「休養生息」,共享天倫。一年前移民加拿大後,小夫妻從打「累脖工」到做飯洗衣持家,事事「親自」上陣,本來蜜裡調油,這下加了鹽霜味兒了,衝突不免多起來,最近居然鬧到警察那裏去了。

事情起因簡單到兩句話就說了:白芸叫自剛洗碗,自剛不想動,叫了幾聲白芸火大了,平日積聚的不滿一下發作出來,說的話夾槍帶棒嗆得自剛翻白眼,自剛火爆脾氣,上去把白芸一掌推到了沙發上,白芸氣不過撥了911,哭訴丈夫打她。這下自剛被警車帶走了,剩下白芸抱著一歲半的女兒掉眼淚。

第一步 警局應對

撇下白芸不說,這邊自剛被帶到警局。自剛英語不太好,警局找了一位能說國語的警察來幫助他。(請注意這一點,如果你的英語不好,你可以要求警方提供幫助,比如為你找一位翻譯或一位會說中文的警察。)

警察告訴自剛,他有權利儘快跟律師取得聯繫。這一點也相當重要,向被告人明確表明這一點是警察的義務。(有的案例中,由於警察忽略或沒有明確宣佈這一點,辯方律師可以以「執法過程不符合憲法」為由, 導致控方提交給法庭的證據不被接受, 以至案子最終被撤訴。)

如果被告人收入不高,擔心律師費用,法庭往往會提供一位免費律師 (Duty Counsel) 。(免費律師的服務質量有時可能比不上付費律師,一個免費律師一天可能要應對五、六十甚至上百個案子,服務可能會不夠週到。)

第二步上庭

被告人一旦被抓,有權利要求在24小時之內上庭見到法官。那麼見到法官了,是不是就能有結果了呢,還不是的。有些被告人,比如自剛,在第一次上庭的時候就試圖為自己辯護,情緒衝動。實際上在加拿大,第一次上庭見官只是個開端,這時辯論的不是被告人有罪與否,而是被告人能否被保釋,因為接下來可能會有一連串大大小小的過堂,這期間被告人如果不能被保釋,就得在監獄待著了。

接下來,被告人如果沒有前科,警察很有可能把被告人從警察局放回去,但前提是被告人要遵守一些對警局的承諾,比如不能再去事發地點,不能去受害人住地或受害人可能出現的地點,並遵守規定按時上庭等等。

有一個概念非常重要:在加拿大,被告和有罪是兩個概念,被告人有無罪行,是要等到法庭經過一連串的過堂,仔細審理後才能確認的。

在中國,夫妻家裏糾紛鬧大後,有時會由居委會來調解或判定當事雙方的罪責,但在西方法律中,法庭才是重中之重,只有法庭,才有權利宣判當事人的罪行。警方在這裡,是作為檢控方,也就是相當於原告。換句話說,自剛因為糾紛被警方拘在此地,但警方沒有權利決定他的罪行。他首先要做的是保持冷靜,及時與律師取得聯繫,尋找擔保人和等待上庭等等。

第三步 保釋及尋求援助

保釋,首先得有擔保人,這個擔保人有一定條件。首先他要認識和瞭解你;其次,擔保人往往是不能有過刑事案底和面臨法庭指控的。如果他有穩定的工作和在社會上有可靠的信用度可能對你被成功地擔保出來會很有幫助。打個比方,如果你的擔保人是你的牧師,而且願意承擔風險監督你, 那麼你被擔保出來的可能性就大很多。其他如醫生、工程師等等,也是不錯的擔保身份。

但新移民沒有這樣的朋友怎麼辦?只能蹲監嗎?那倒不是。此時法庭往往會考慮通過政府的機構叫做「Bail Program」 對你提供幫助。如果你沒有前科,這個機構通常可以擔保你出來,條件是你在等待上庭期間,要遵守法庭規定的保釋條件,居住在他們指定或同意的地點, 定期向他們匯報等等。

保釋出來後,由於接下來還會有一連串的過堂和庭審,被告人就可以考慮在適當的時候給自己請律師了。律師費用對一般移民來說,還是比較頭疼的。對於沒有收入或經濟相對困窘的移民來說,你可以考慮申請法律援助(Leagal Aid)。申請成功後,政府會給你一個書面證明,你就可以找律師了。找到律師後,律師費用將由政府來支付。但有一點要注意,有些律師是不接受法律援助(Leagal Aid)的,所以在找律師前,一定要先問清楚。

第四步 可能的結果

當庭審正式開始時, 作為被告人,可以認罪;也可以不認罪。

如果不認罪,被告人是有權利要求做審判的,那就意味著檢控官必須提供證人和證據向法庭表明該控罪毫無疑問地成立。在這個過程中, 辯方律師對證人的盤問和為被告人的辯護的技巧就顯得尤其重要。

如果認罪呢,通常會有三種情況。一種會給當事人留下刑事案底;另一種則不會給當事人留下刑事案底。至於是第一種還是第二種結果,那就取決於犯罪情節、是否初犯,律師跟檢控官如何商談以及在法官最後的量刑情況。不論雙方律師意見是多麼一致還是有很大分歧, 最後結果都是由法官說了算。還有第三種情況,就是被告人與法庭簽署一項協議叫和平約束(Peace Bond), 承諾在一定時間內(通常為一年)遵守有關的規定,包括不與受害人有任何直接和間接的接觸, 除非得到對方書面的可撤銷的同意書等等。這種情況不屬於認罪, 也往往不會落下刑事案底。

對於一般的家庭暴力控罪而言,法庭往往也是希望能對被告人提供正面幫助的。所以即使認罪,如果情節不嚴重,或受害人有意向與被告人和解,都不會把被告關到監獄而後快。通常的處理方法,是叫被告方去參加相關的學習班,教你去學會控制自己的情緒,學會處理生活壓力和感情等等。如果學習班給你的評語很正面,那麼很大程度上會幫助你獲得一個好的判決結果。如果被判有罪,也通常會給一年的感化期,這期間當然是要求你定期去見感化官, 同時按照感化官的要求去接受心理治療等等。

**具體法律事務請查詢有關專業律師,本欄目不作為法律依據。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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