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生活你、我、他——保釋聆訊

作者:鄭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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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2日訊】

前面我們介紹過當被告人被警察帶走後,有一種情形是直接從警察局被釋放,條件是向警察保證遵守有關規定,包括日後會上庭; 另一種情形則需要在刑事法庭做保釋聆訊(Bail Hearing) 。

這裡,我們將介紹有關保釋聆訊的一些情況。

一. 甚麼是保釋聆訊?

保釋聆訊有點像一個短的庭審,被告人是從監獄中釋放出來,還是留在監獄直到他的刑事指控了結為止,通常會由一個聽審的治安官(Justice of the Peace)來決定。

治安官往往要考慮以下三個因素:

1. 被告人如果被釋放是否會回到法庭來應訴,還是會逃走?

2. 被告人如果被釋放是否會對公眾帶來危險? 也就是他是否會惹新的麻煩,威脅到受害人,或者違反法庭釋放他時對他作出的限制條件?

3. 對被告人的指控是否夠強, 還有公眾會怎麼看? 也就是如果被告人被釋放,是否會引起公眾對法庭的不滿?

二. 擔保人的一般條件?

被告人是否有一個很強的擔保人是他能否被保釋的關鍵。如果擔保人有穩定的工作,在社會上受到尊敬,像醫生或牧師等, 能夠向法庭表明能夠監督到被告人,這些往往是成功擔保的有利因素。

一般情況下,對擔保人的要求是: 與被告人被指控的內容不能有關係,不能有刑事案底,年齡大於21歲,身份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最好有工作,不能是被告人的僱員。

以上條件並不絕對,治安官有權根據具體條件進行調整。

三. 擔保人的職責?

通常情況,擔保人是被告人的朋友或是家人。法庭會要求擔保人投保或簽署一筆金額,其目的是讓擔保人認真對待他的擔保職責。 多數時候,擔保人無須交納這筆錢,但是往往要通過出示銀行存款,房契,GIC,RRSP等等向法庭證明你有擔保的經濟能力。信用卡和汽車的產權證書不被法庭接受。

擔保人的責任包括但不局限以下內容:

確保被告人如期準時上庭; 確保被告人遵守法庭規定的所有條件; 這些條件會列示在擔保文件上; 確保被告人不會犯下新的罪行; 如果發現被告人沒有遵守或可能違反有關的規定時必須報警。

被告人要遵守的規定包括: 宵禁或者是軟禁在家(有時有一些例外)

– 限製出路某個地區
– 居住在某個具體地點
– 向報告中心或警察局報到
– 與投訴人不能接觸
– 參加戒毒的學習班或治療
– 上學或努力保持工作

這些條件只有法官或治安官可以改變。也就是說沒有人包括擔保人和受害者可以允許被告人改變或不遵守擔保條件。

如果你沒有履行你的職責, 你會丟失部份或所有的擔保金額.

四. 擔保人的權利?

擔保人要監督被告人並確保他遵守所有的保釋條件。如果發現被告人不遵守有關規定,擔保人的責任是要報警或到治安官(Justice of the Peace)的辦公室表明撤保(Pull the Bail),即不再做擔保人 。

法庭希望擔保人對被告人嚴格監督。 如果被告人有不當行為,他會被重新抓回監獄去。如果擔保人瞭解到被告人違反保釋條件,卻不報警或不通知治安官,擔保人會因此失去所簽署的部份或全部擔保金額。

下期預告: 保釋聆訊在庭上是甚麼樣的?

**具體法律事務請查詢有關專業律師,本欄目不作為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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