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保險列舉扣除額每人2.4萬元 健保費全額扣除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5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高照芬台北四日電)五月報稅季節來臨!去年一年有購買保險的民眾若採取列舉扣除申報所得稅,每人每年有二萬四千元的保險費列舉扣除額;至於健保費則可全額扣除,沒有金額限制。

壽險業者表示,「保險費每年每人二萬四千元的扣除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所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為限」,因此列入扶養的兄弟姊妹,其保險費是無法列入扣除額的。

以一個四口之家為例,過去一年有購買壽險、健康險、意外險、投資型保單(憑壽險業者開立的人壽保險單據),每年就有九萬六萬元個人列舉扣除額。另外,個人全年健保費可憑「健保費扣繳證明單」全額扣抵。

另外,自從2006年實施「最低稅負制」,對保單有不同課稅標準。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的三千萬元以下的身故保險金、醫療保險金、殘廢保險金、滿期金、保單分紅、生前給付及重大疾病給付等,不納入基本所得額中,因此均不課稅。

台北市國稅局指出,保險給付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超過3000萬元,其死亡給付以扣除3000萬元後的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非屬死亡給付部分,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得扣除新臺幣3000萬元的免稅額度。

換句話說,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一人的壽險及年金險,每個「申報戶」全年有3000萬元的死亡給付免稅額。因此,指定子女為死亡保險金受益人時,納稅義務人應善用「分戶」原則,因為已成為獨立申報戶的子女,每位可享有3000萬元的免稅額。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