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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列举扣除额每人2.4万元 健保费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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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高照芬台北四日电)五月报税季节来临!去年一年有购买保险的民众若采取列举扣除申报所得税,每人每年有二万四千元的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至于健保费则可全额扣除,没有金额限制。

寿险业者表示,“保险费每年每人二万四千元的扣除额,以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所扶养直系亲属的人身保险为限”,因此列入扶养的兄弟姊妹,其保险费是无法列入扣除额的。

以一个四口之家为例,过去一年有购买寿险、健康险、意外险、投资型保单(凭寿险业者开立的人寿保险单据),每年就有九万六万元个人列举扣除额。另外,个人全年健保费可凭“健保费扣缴证明单”全额扣抵。

另外,自从2006年实施“最低税负制”,对保单有不同课税标准。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提醒纳税义务人,要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的三千万元以下的身故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残废保险金、满期金、保单分红、生前给付及重大疾病给付等,不纳入基本所得额中,因此均不课税。

台北市国税局指出,保险给付属于死亡给付部分,一申报户全年合计数在新台币3000万元以下者,免予计入基本所得额;超过3000万元,其死亡给付以扣除3000万元后的余额计入基本所得额。

非属死亡给付部分,应全数计入基本所得额,不得扣除新台币3000万元的免税额度。

换句话说,要保人与受益人不同一人的寿险及年金险,每个“申报户”全年有3000万元的死亡给付免税额。因此,指定子女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纳税义务人应善用“分户”原则,因为已成为独立申报户的子女,每位可享有3000万元的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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